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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长效化(2)

《条例》的修订完善突出政党特色和党纪特点,既做“减法”,分则部分删除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内容;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个方面制定具体条款,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条例》的修订完善充分体现纪法分开,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根本,处于《条例》“六大纪律”的首要地位。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其要害在于政治纪律松弛和政治规矩缺失。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在于为政治纪律立标准和树规矩,对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进行处分。

  落实新要求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将开启新的反腐工作阶段,预示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将进入一个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双轮驱动”的新阶段。

各级党组织要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实行党纪“签字背书”制度,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心上。要以贯彻落实这两项党内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这两项党内法规为重要依据,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追求高标准,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主动远离违纪红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遵循“三严三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到“忠诚干净担当”,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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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