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环境侵权事件,公力救济本身问题诸多,私力救济合法性标准模糊。强化并完善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机制很有必要。我们须重点关注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与限度,并分别从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立法补正、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衔接以及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司法审查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侵权 私力救济 现实动因 合法性 法律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前不久,江苏省靖江市周建刚实名举报称,当地多家农药化工企业的废渣废液等危险废品在他购买的养猪场内被非法填埋,持续时间达十多年,“地下藏毒数万吨”。不少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9月30日,人民日报刊发《江苏靖江地下偷埋危险废物 环保局被指监管缺位》对此事件详细报道,引起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环保部为此召开专题会并成立调查组,联合江苏省环保厅督办此案,江苏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也赴靖江展开调查。
据了解,在被媒体曝光前,举报人周建刚曾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养猪场“地下藏毒”情况,但并未引起有关方面应有的重视。如果没有媒体广泛报道,“地下藏毒”事件可能仍会被忽视,不被处理。举报人周建刚的遭遇,暴露了环境侵权事件当中受害人如何更有效维权的问题。
解决环境侵权仍存四大难题,亟待建立完善私力救济渠道
江苏靖江“地下藏毒”事件受害人周建刚通过公开举报方式维权效果明显,值得肯定,但没有普遍价值,因为环境侵权当中受害人的大多数举报可能不会被媒体关注,也不会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因此,更好地解决环境侵权问题,要从完善法治机制上想办法,其中,建立并完善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渠道至关重要。
首先是公力救济制度存在缺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之起诉将不予受理,此举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立案率较低。即便被法院受理,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应对高昂的金钱成本和因案件审理而产生的时间成本。虽然当事人不会因举证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烦恼,但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胜诉后执行效果等都严重困扰当事人。另外,当前国内司法的公信力不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环境侵权案件胜诉率低下等也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问题。①
其次是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缺乏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对环境侵权私力救济行为认定的不同,进而导致裁判上存在差异。这一问题,从立法的层面难以进行明确而详细地界定。在实践中,只能借助相关的解释对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加以判定。由于具有明确指引性作用的法律条文没能发挥引导行为人相关行为的作用,导致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现象愈演愈烈。
再次是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不力。国家环境保护成果的维护必须依靠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健全有力的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机制。但是,如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存在设计上不合理、监管上执行不力等问题,不但会妨碍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处理效率与成果,长此以往,还会加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危害性。从实践层面看,环境破坏与污染行为的肆意蔓延,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不断加深都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乏力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最后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性不足。与诉讼相比,环境侵权私力救济的“受害方”更愿意接受私力救济,原因在于“地下藏毒”纠纷具有伤害程度深、专业性强、非直接性以及病症潜伏期长等特点。同时,与其他普通的纠纷相比,解决由“地下藏毒”引发的纠纷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由“地下藏毒”造成的污染源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组织,若采用诉讼解决纠纷,会将企业直接推到与社会公众完全对立的一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降低了企业的品牌价值,更会对其未来的发展造成致命的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