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治是运用道德或主要行使道德手段规范人的行为,处理国家事务、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法治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保证国家社会生活有序进行,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惩恶与扬善相结合,在治理国家中发挥合力作用。
【关键词】德治 法治 社会功能 差别性 互补性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德治和法治分别利用内律和外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双重规范,从而把人们的行为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从历史上看,几乎所有君主和帝王都在国家治理上运用德治、法治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建设。法治和德治其根本目的都是为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因此也就决定了它们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补充。法律“惩恶扬善”,德治“扬善抑恶”,法治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外在约束性,保障国民权益和社会运行;德治则是在舆论和良知下,依靠内在精神的升华和行为的自律,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
德治的社会功能与发挥作用机制
德治作为治国之道,有其强大的社会功能,它利用道德规范调节社会生活,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历代统治者都特别注意建立完善的德治机制,保障功能发挥的最大化。
德治的内涵与社会功能。德治是指“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个人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管理国家事务的治国方式”①。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经典的儒家开辟了德治作为治国之道的先河。孔子是我国古代德治思想的第一人,他全方位系统化阐述了德治(孔子称之为“礼治”),提倡统治阶级应该“为政以德”,废除严苛酷刑,用礼数来教化臣民的思想,用“礼”来规范臣民的行为,同时要求统治者先正自身再正其民,让君民都成为 “君子”,使社会管理有序进行。
德治通过内在精神约束外在行为,从内外两个层面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比如孔子的德治思想,就强调人自身的内在精神和外在约束,即“爱人”和 “礼”。孔子认为,“仁”是德治思想的根本,“仁”主要表现为“礼”,德治就是在“仁者爱人”的精神基础上通过外在表现的“礼”来统治子民治理国家。
德治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为:首先,德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德治能通过教育引导、榜样感召、自我修养等方式,培养人们优良的道德素质,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进步,促进个人自由全面地发展。“道德可以让人们在趋善避恶的引导下更好地理解人的价值以及意义,同时拥有社会理想并敢于承担责任,引领人们不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②其次,德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减少社会不道德行为,从而预防和避免社会秩序失衡。再次,德治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根本作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道德规范的引领下保持着平衡。”道德调节应该主要针对个人而不是仅仅针对全社会,人们应该可以判断某种道德行为的内在价值,而不是简单地学习知识本身,使道德价值指引着人们的心灵和信念。
德治发挥作用的机制。德治的社会作用,具体地说:首先,德治规定善恶、美丑的标准,使人们在善恶的标杆下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中的主流道德思想相对于其他思想拥有绝对的优势,是统治者用于控制被统治者的工具,将这些道德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判断。其次,德治通过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增强道德主体的自主自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人翁意识和责任心,使人们在自律中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德治贯穿于社会管理活动中,主要是依靠个人的内心认同来实现的,由此决定了道德的影响力更深入、更持久。再次,德治与法治不同,不会依靠强制力量对人们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实质性制裁,而是通过舆论监督对人们进行劝导和谴责,使其产生内疚感和羞愧心,从而达到规范外在行为的效果。
法治的社会功能与发挥作用机制
法治与德治相比,是被统治者更为重点使用的国家治理手段。法治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调节社会生活,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社会功能比德治更明确、更直接。因此,历代君主和帝王都特别注意建立完善的法治机制,保障其功能的发挥。
法治的内涵与社会功能。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约束人们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法治通过国家工具保障法律制度规范的强制实施,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关等是法治实施的强力物质机构。法治主要包含法律的制定、法制的实施和公民遵守多个方面。法治的主张和观念最早是由法家提出的,其将法律视为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法治理念同德治相比是先进的,是对儒家的超越。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不同,现代法治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虽然表面上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是民主的,但是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自己的利益,是不科学的法治。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是人们利益的保障者和维护者,让人民拥有生产资料,同时实现自己管理自己,所有的国家机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代表人民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是现代的科学的法治。
可以说,法治是被几乎所有的统治者和执政党更加倾心和钟爱的治国方略。法治具有的社会功能众多,具体表现为:第一,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从而整合社会。法治是保障社会成员间关系秩序与融洽的关键要素,是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整合社会的基础功能。法治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利益冲突,“法律是断定谁是谁非的依据,是调节矛盾处理纠纷的最终方法”③。第二,法治的推行能够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公民在社会中可以享受的真正的自由、长期的稳定、全面的发展的文明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暴力因素和个人强权等人治意志和行为无法干预社会治理,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在法治的调控下有序进行。人们的社会氛围是自由开放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被逐渐缓解,国家在法治秩序基础上得到稳定和发展。第三,法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强制力量,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公正性,值得人们去遵守。法治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具有正反两种效果,既可以加强法治意识规范思想,又可能反映社会假相迷惑人们的思想。第四,法治具有批判功能。它完善自身结构,规范社会关系。在这种自我反省与自我批评的过程中,不断弱化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法治秩序,使法治成为稳定国家的有效手段。所以法治的批判是在其自身意识形态色彩笼罩下的建设性功能。
法治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治的实施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化,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良法可依是法治实施的前提,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法治权威性的重要保证,对违法者追究责任是保障公平的有力手段。在法治秩序下,凡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法治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平。第二,法治主要通过国家机构来贯彻实施,国家设置了代表国家的专门工作人员来保障法治强制力的实现,而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国家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力地支撑着法治强制性的实施。第三,法律的至高性保障法律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制度化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同时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调节着社会的全局,长期保障着社会的稳定。法治制度划定了清晰的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对人们的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有序。
德治、法治作用机制的差别性和互补性
德治、法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都是必不可少的,二者对社会作用的功能不同、作用机制不同,同时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形成合力,在治理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德治、法治作用机制的差别性。德治、法治作为密不可分的两种治国家方略,但是对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首先,德治、法治约束方式存在差异。两者分别从内外两个维度约束人们,德治通过对内心的规范达到外在控制,而法治是通过外在强制约束达到内在威慑。德治主要约束有道德感的人,一旦出现不道德行为,道德感使人感到羞愧和自责,用内心道德规范以后的行为,在道德感不强时,外在的舆论压力会谴责其不道德行为,但没有实质性制裁,这就是德治的弊端。而法治就不同,“法治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实施,法律条文对所有人都有规范性和强制性”④。法治的他律性和权威性是由强制力保障的,法治对触犯法律的人不像德治那样仅是口头上的谴责,而是实质性的惩罚,是对人们权益、财产以及自由的惩处,有时甚至是对生命的剥夺。所以,法治是社会最高权力的象征,人人必须遵守。
其次,德治与法治发挥作用的路径不同。德治重在治本而法治重在治标。他律的法治是人们在做出越轨行为之前最后的警钟,警告人们不得做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德治是对人内心自我意识的调节,通过道德的约束使人们形成高尚的道德素质,降低不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是自我把控的能力。“法治是对人外在行为的强制规范与制裁”⑤,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法治的制裁是事后的惩罚,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德治是对人们思想的教育,让人们从意识上建立道德,从根本上控制行为。因此,德治与法治的路径是从内外两个层面分别进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