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调解主体多元化、化解方式社会化、调处程序便捷化,创新农村矛盾化解机制
优化配置调解主体资源,以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为基础。“三理”室的“明白人”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群众中推选产生,以及由村委会选聘“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产生,具有群众性、均衡性和信服性的特征。2014年6月全县各村建立“三理”室以来,共推选出“明白人”13500余人,均建立了村级“明白人”信息库。一是群众性。“明白人”由群众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根据自己意愿推选产生,是群众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在进行调解化解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二是均衡性。各个村民小组都能推选出本小组的“明白人”,避免出现“明白人”扎堆来源于某个或某几个村民小组的问题,让群众在遇到矛盾选定“明白人”时有一定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三是信服性。群众推选的“明白人”都具有较高威信,是受所属区域村民信服、信赖、信任的,也是充分了解所属区域村民性格特点的,在为所属区域村民调解矛盾纠纷时具有较强的情感优势。调解主体多元化打破了农村调解会“唱独角戏”的局面,顺应了群众的调解需求。
充分尊重群众感情,以乡情牵动引导矛盾化解为体现。“明白人”在运用乡情因素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开展。一是运用乡情引导当事人消除急躁焦虑情绪。矛盾发生诉诸调解,经过信服的“明白人”引导劝说,当事人往往能够平复急躁心态,有利于下一步理性分析和看待问题。二是运用互信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分析问题。当事人情绪平稳下来后,“明白人”不失时机地引导当事人分析和评价矛盾原委和实质,肯定当事人合理主张成分,指出其错误理解成分,设身处地理解相对方的意愿主张,为最终解决问题奠定思想基础。三是运用道义让当事人回归到睦邻相处的意愿追求上来。每起矛盾当事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讨个“说法”,矛盾发生后由于感性心态会放大自己的意愿主张,“明白人”从道义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换位思考,在合法前提下相互让步、相互谅解,进而握手言和,实现睦邻友好。
有效整合化解环节,以“见证人”现场参与为载体。矛盾纠纷涉及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时,作为“见证人”的基层职能部门直接参与调解环节,并当场进行承诺答复,制作处理意见书,增强了调处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处理意见的有效性,实现了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的一体化运作。
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顺应群众需求、保护群众权益、赢得群众信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运行一年多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一是农村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三理”室设在群众身边,利用“明白人”这些群众身边的人作为调解主体,依托当事人的民朴本真,实现了及时定纷维稳、息事宁人。“三理”室运行以来,共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986起。二是“三理”室得到群众充分信任。矛盾化解“三理”室使法、理、情三种元素有机交融,实现了依法、循理、融情相统一,让群众感到在“三理”室内化解矛盾既公平又暖心。不少群众感叹地说:“三理室真是个说理的好去处,既照顾了邻里面子,又解开了心里疙瘩,这下气顺了。”三是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将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合二为一、同步进行,避免了时间拖延和资源浪费,保证了处理结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实现了矛盾纠纷快调快结,杜绝了次生矛盾发生,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好处方”。在今年上半年河南省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新野县在去年上升36个位次的基础上再度上升近20个位次,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平安建设工作显著进步县”。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新野县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