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
河南省新野县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农村建立矛盾化解“三理”室,实现了让群众有地方说理、有“明白人”评理、有基层组织处理,构建了农村矛盾化解“法治+德治+自治”的新格局,探索了农村社会治理新路子,有力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今年3月10日,新野县被国家普法办表彰命名为“全国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县”。
坚持以法为准、以理为基、以情为引,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
长期以来,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靠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调解主体单一化,调委会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全是矛盾纠纷当事人所信服的主体,不能保证每起矛盾纠纷都能得到有效化解。二是调解方式机械化,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往往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一旦认为调解不公便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调解。三是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脱节化,容易出现矛盾调解成功后由于跟进处理不到位导致的矛盾反弹和悔约现象。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造成农村矛盾定纷止争率低,调解协议达成率低,容易导致矛盾反弹,甚至引发次生矛盾,已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亟待破解的一个难题。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农村矛盾化解工作必须立足乡情,着力在矛盾调解主体多元化和化解程序便捷化上下功夫,实现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无缝衔接,快速有效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基于此,我们探索建立了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三理”室的主体由主持人、当事人、“明白人”、见证人四类人员组成,其中,主持人由“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和乡村干部共同担任,当事人为矛盾纠纷的双方或多方人员,“明白人”由本村阅历深、经验多、威信高的开明人士组成,“见证人”为矛盾纠纷涉及的基层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充分尊重农村群众崇尚法治、追求公平、向往和睦的朴实意愿,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交融。
以法为准。“三理”室调处纠纷主持人一般有两名,一名为乡、村干部,另一名为“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联村干警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矛盾调解化解工作依法开展,依照法治精神和遵照法律调节范围对调解化解工作进行提示引导,并及时纠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
以理为基。“明白人”主要对调解化解工作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评议调解工作及化解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遵循常理,是否符合道德准则,是否符合生产惯例,是否符合生活习俗。
以情为引。“明白人”是由矛盾纠纷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内心信服的调解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的情感依赖,有效引导当事人消解焦虑急躁和矛盾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和思考纠纷事项。在“明白人”的认真引导和耐心劝说下,矛盾当事人大多能取得互相谅解和建立互相信任,理性分析和主动放弃意愿主张中的过分和无理成分,最终握手言和,邻里和谐的意愿追求得到了很好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