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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国际追逃合作: 困难、问题与对策

核心提示: 针对外逃贪官的境外追逃工作,应当着力开拓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充分尊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通行规则和相关国家的法制,努力建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特别注重国内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以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合作的合力。

【摘要】针对外逃贪官的境外追逃工作,应当着力开拓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充分尊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通行规则和相关国家的法制,努力建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特别注重国内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以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合作的合力。
【关键词】 天网行动 引渡 刑事司法协助
【中图分类号】D805 【文献标识码】A

今年4月1日,我国启动了“天网”行动,将逃匿境外的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列为境外追逃的主要对象。相对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外逃情形而言,腐败犯罪人员外逃有特别之处,境外追逃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与问题。

腐败案件境外追逃难的外部因素

大量腐败犯罪的案例表明:逃匿境外,并不一定是贪官为逃避打击而选择的退路或者下策,而常常是贪官腐败进程的环节之一,是腐败活动欲实现的一个目标和上策。为了能够在国外享受纸醉金迷、无拘无束的生活,腐败案件外逃人员通常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外逃首选目的地,并且想方设法包括采用欺诈手段办理移民手续,为自己和家人获取上述发达国家的合法居留身份。与此同时,他们采用各种洗钱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或者将腐败交易的付款地选择在自己的逃匿目的地。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制和人权保障机制,在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审查制度,为包括被请求引渡人、非法移民在内的外国人提供繁多的法律救济手段。在这些国家,警察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在“猎狐2014”行动中屡屡奏效的“追逃小组”警务合作模式难以施展,或者说不可简单复制。
由于腐败案件外逃人员往往在逃匿地已获得移民身份,他们在当地的居留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甚至可以大摇大摆、冠冕堂皇地从事经贸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在当地立稳脚跟。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像对待非法移民那样对这些手持“绿卡”者实行非法移民遣返,当地执法机关反而会注重对这些人的权利保护。
向外逃目的地转移大量非法资产并积累违法所得,使腐败案件外逃人员获得充足的经济来源。凭借这种经济实力,他们可以到处购置隐秘房产,随时变换藏匿地;即使陷入引渡、遣返或其他对其不利的法律程序,也可财大气粗地聘请当地最有名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穷尽逃匿地国家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救济手段,以对抗引渡和遣返,或者拖延相关程序。
腐败犯罪外逃人员还可能使用另一个杀手锏对抗引渡或遣返:利用自己原有的公职身份在逃匿地寻求特殊保护,把自己打扮成曾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的公共人物或者“改革者”。他们甚至散布谣言,试图将国内反腐败工作以及中国政府提出的追逃请求政治化,混淆视听,把水搅浑,博取庇护或同情。
对于那些潜逃境外时间较长并且在逃匿地已经获得合法居留资格的贪官,限期自首的敦促很难即时发挥效用,他们有着较强的侥幸心理和“不见棺材不掉泪”的顽固态度,从政的经历和工于心计的谋算使其不会轻易接受“劝返”。这进一步加大了境外追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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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夏梦]
标签: 反腐败   对策   合作   问题   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