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理论探索 > 正文

非制度因素对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院(系)承担的各项工作相应不断增加,院(系)作为高校的基层组织单位,承担着学校运作的基石作用。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国高校院(系)的领导体制存在一些运转不畅的问题。党政共同负责是高校院(系)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的课题,对于健全院(系)管理体制,推动院(系)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党政共同负责制 非制度因素 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院(系)承担的各项工作相应不断增加,运行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提升决策管理水平,促进院(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现代高校的院(系)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权力的痕迹也不可避免地处处存在。

我国高校院(系)内部的权力构架。我国高校内部存在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力。其中,政治权力是核心,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关于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行政权力是主导,为院(系)行政事务负总责;学术权力是支撑,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对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咨询;民主权力是监督,对院(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院(系)的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对其他权力进行监督。其中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起着主导作用。①

我国高校政治权力存在的意义。政治权力在高校存在的目的是保证党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意识形态在大学的影响。西方高校中政治权力并不表现在学校的权力框架中,往往只以隐蔽的方式发挥其影响力。而我国教育与政治的密不可分由来已久,“学在官府”、“以吏为师”就是其具体体现。“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②近代中国才出现的高校缺乏自治的传统,自诞生起就打上了各个阶段的政治烙印。新中国成立以后,高校被赋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政治权力在我国高校院(系)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现实的必然要求。③

我国高校院(系)现行的领导体制

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院(系)领导体制先后经历过院(系)行政领导负责制、院(系)党组织领导下行政领导负责制、院(系)务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系)领导分工负责制等。1999年起江苏、北京、浙江等省市先后探索了“党政共同负责”的院(系)领导体制。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2014年颁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正式明确了高校院(系)领导体制为党政共同负责制。④

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本质内涵。强调办学方向。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义是坚持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把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办学的基本目标落到实处。强调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质是党政双方权力和责任的平等,其设计思想是避免个人集权的形成,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强调按章办事。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目的是有效地实现党政合作和集体领导。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越过党政联席会议,确保实现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强调党政并重。党政共同负责制从理论上既避免了以党代政和政治统帅业务的现象,又抑制了行政个人集权、弱化党的作用的现象,使双方作用都得到了保障。⑤

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全国高校大多数院(系)的党政负责人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责任、团结协作,共同推进院(系)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在不少高校院(系)也存在着党政负责人之间思想不够统一、职责不够分明、工作不够协调、担当不够勇敢、配合不够到位等问题。其原因有制度设计的因素,而非制度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也起到很重要的影响。

客观原因导致的问题。职责认知不清所致。一种想法认为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对院(系)工作共同领导,如果工作出现失误,双方不分主次共同负有责任;另一种想法认为党务工作出现失误应由院(系)党组织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出现失误应由院(系)行政负责,导致了部分院(系)党政领导或是相互之间不沟通,貌合神离,互不干涉,各自为政,形成“两张皮”;或是有些事争着负责,有些事无人过问,出现失误,互推责任,形成“两不管”,使党政共同负责制流于形式。职责定位不清所致。院(系)行政领导基本都是“双肩挑”,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更重视科研和教学,在行政管理方面着墨不多;也有一些是精于学术而拙于管理,使得有些院(系)党组织承担了较多的日常行政管理,影响了本职工作;有的院(系)的行政领导对党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民主党派或非党人士院长(系主任)不熟悉党组织的工作,对党务工作的支持不够,使党政共同负责制出现偏差。意见沟通不畅所致。院(系)党政的领导方式、工作性质、运行机制、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各不相同,致使双方对工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此外,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个性特征、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思维方式不同,如果沟通不畅,不能相互理解和协调,极易产生误解,造成合作的困难,甚至产生对立现象,使党政共同负责制难以落实。

主观原因导致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局势下,部分院(系)党政负责人价值观、政绩观、利益观也呈现多元化,也有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缺乏领导素养,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人为地造成工作困难。缺乏规则意识所致。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制定出来或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规则意识是指在对规则的信仰和认同的基础上,发自内心地服从和遵守规则的自主自律意识。规则意识使遵守规则植根于人的内心、内化为人的素质、外化为人的本能。因此,规则意识是社会秩序稳定有序的基石。一些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遵守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规则意识。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影响的原因。在中国自古以来虽然也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等规则意识,但其目的是统治者维护其地位的工具,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刑不上大夫”等等。由于这些并不具备规则的普遍性特点,使得“显规则”被高高供起,“潜规则”常大行其道,违反规则因此也具有了“正义性”,规则意识也就无从得以培养和确立。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缺乏规则意识也就自然而然了。二是所受教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智育永远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他方面或多或少都是被忽略的。有些施教者自身就是不遵守规则的“典范”,如闯红灯、排队加塞、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等。言传身教下不遵守规则自然无过,有时反被赞许。在这种教育的浸润下,缺乏规则意识也就不足为奇了。三是价值偏差所致。部分院(系)党政负责人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偏差。他们面对是否要遵守规则时,将个人自身利益放在首位,考虑的不是规则的严肃性。在行动上不是以是否符合规则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对我有利为标准,表现为变通规则、虚置规则或双重规则,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规则—合意时使用,不合意时回避或抛弃。

缺乏执政道德所致。一些院(系)党政负责人权力观扭曲,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通过权力的控制来保证自己的利益。民主集中制观念淡漠,存在严重的家长作风,不尊重他人,强迫他人遵从自己的意见,视权力为私人禁脔,不按规则办事,独断专行,凌驾于人。经常将对方当作副手,以命令的口气指派工作,由此产生矛盾与隔阂。而一些学校处理此类问题时,着重考虑行政负责人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往往通过调整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化解,更助长了此类现象的蔓延。

缺乏担当所致。部分院(系)党政负责人遇到没有困难、责任较小、影响较大的工作就管,反之要“得罪人”的、麻烦的工作就不管或推给对方;有的回避矛盾,明知对方不对也随声附和;有的采取多种花、少栽刺的无原则的迁就,维护表面团结;有的不思进取, 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小集团、小集体利益至上,反而对意欲进取的他人加以擎肘;有的将所有事情都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名义上强调集体领导,实则不愿承担个人责任,要他人为自己的工作背书。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负责制   党政   因素   制度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