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一个整体,这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必须考虑到外部作用与关系的网络型存在。这同时也表明,任何只强调一点,不及其余地看待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都是片面的。要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性战略布局,就必须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以有机的复合建构来实现其合力效应。
【关键词】四个全面 从严治党 复合结构 合力效应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四个全面”的复合结构与合力效应
中国的改革开放,无论是总体方针的确定,还是体系结构的搭建、目标价值的定位,都表现出复合的结构特征。①这与恩格斯的合力论是契合在一起的,他在著名的“合力论”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因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的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②以恩格斯的“合力论”来考察“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我们发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形成了一幅“合力论”的图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四个“互相交错的力量”,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最终产生一个合力的目标,即“中国梦”。全面理解“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应当既看到要素,同时还要理解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这有利于形成合力效应,不然的话,各行其是,互相冲突,就会走向悖论,无法形成合力。
我们更应该看到,“四个全面”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不同的问题,只有这个力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这四个力是有机复合在一起的,才能更好地形成合力。这样,中国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命题就不仅是每个方面全面发展的问题,同时也是四个方面能够有机复合,形成合力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伟大的历史目标中,如何才能使四个全面能够殊途同归,不是相互抵消,而是相得益彰,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全局成败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在建党90多年的历史上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体现了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发展。十八大闭幕以后,中央就出台了“八项规定”,发出了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从群众路线,到反“四风”、“老虎”“苍蝇”一起打,党员干部从正、反两个方面接受教育,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进步和初步成效。
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和取得的成就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本身就是有机复合、协调推进的结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一直坚持的优良传统。然而,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实际上是新时期对党建的新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投身于中国的改革和建设,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富强、民主、文明的道路。然而,与此同时,党也出现了将重心转向抓经济建设的倾向,甚至出现了党抓经济,党不管党,忽略党建的情况。提出“党要管党”,实际上是为我们党提出了更为全面的任务。从现实成就来看,“全面从严治党”既强调思想建党,也强调制度治党,并将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时,它还是建章立制和执行落实的协调推进,实现了依纪治党。更有效的是,它还实现了党中央和地方、基层组织之间的双向互动,既能自上而下,又能自下而上,实现全员参与。
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来看,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着一个与中国社会其他要素之间有机复合、协调推进的问题。“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一个整体,这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必须考虑到外部作用与关系的一个网络型存在。这同时也表明,任何只强调一点,不及其余地看待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都是片面的,不仅无法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内涵,而且更无法完整理解“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从“全面从严治党”来看,要想落实这一关键性的战略布局,就必须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以有机的复合建构来实现其合力效应。
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当我们从复合结构的角度来看待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必须面对的第一个复合建构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复合建构。只有这两个“全面”能够有机复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合力”效应才会更好地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四个全面”有机复合、协调推进的关键环节之一。
事实上,我们已经具备了在党纪与国法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的基本前提。早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在此基础上,邓小平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我们党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成为处理党纪和国法关系的一个基本规则,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政党法制化的重要改革才得以开启。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习近平亦再次重申:“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我们也应该看到,因为各种历史原因,党纪与国法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也并非易事。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仍然处于发展的早期,党在很多工作,甚至是组织工作上,形成完备的法规、制度,仍然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还需要很多工作要做。另一方面,就已有的党内法规制度来看,有些地方甚至还与法律冲突。
党纪会不会因为过于严格而侵犯公民权利?这一问题,并不是空穴来风。事实上,一直有学者认为,党内的双规制度侵犯公民权利。同时,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所以,党纪处罚在有些时候甚至远高于国法。要做到“党纪”与“国法”的和谐,首要的就是解决“纪”“法”不分的现象。王岐山在提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明确地指出了两个重点,其中之一就是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其次就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突出党纪的特色,唤醒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王岐山曾经明确地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做过论述。在他看来,“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这在事实上强调了党员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我们党对党员提出的现实要求。这样,对于党员而言,就既有遵守纪律的本分,又有遵守国法的义务。
要做到“党纪”与“国法”的和谐,还需要更加地发扬党内民主。党员首先是公民,他有公民的权利。在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之外,党对党员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如何才能在全党范围内得到更“严”、更“实”的遵守?这就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也就是说,这种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是发扬党员权利的结果。党员通过民主的方式,确立了党的纪律,包括党内法规制度等,这样,每位党员就有了服从的义务。
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开宗明义的原则性文字当中,有两段文字特别需要我们注意。那就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事实上,邓小平推进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从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出发的。因此,我们党在重视从严治党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活力的问题。“严”与“活”的对照与灵活统一,成为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对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