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维吾尔族社会生活中有些民商事活动中也体现出公平、公正和公道思想。在遗产的继承方面,维吾尔族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用遗产清偿亡人所欠债务之后才进行分配。维吾尔族的商业贸易和借贷方面的传统法文化也深受伊斯兰法的影响。维吾尔族历来非常注重商业买卖,凡是生活所需的、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都会带到“巴扎”(Bazar)。但是,维吾尔族在伊斯兰法文化的影响下,也特别注重在“巴扎”进行买卖的物品的品质,那些不可食用和不可使用的物品都不可以进行买卖。维吾尔族生活中不禁止借贷,但是,利息作为肮脏的东西,在维吾尔族法文化中,是被禁止的。维吾尔人非常害怕和忌讳欠债而亡,所有维吾尔人始终会坚持死前必须把今世所欠的债务还清。如果突然死亡,亡者亲人在葬礼时要弄清具体的情况并偿还亡人所欠债务。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扬善抑恶、爱憎分明。扬善抑恶、爱憎分明的思想是传统思想的重要内核,对于中国几千年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⑤。伊斯兰教传入维吾尔族社会时,“扬善抑恶、爱憎分明”的思想也传进了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例如,《福乐智慧》也有相同的描述:“要远离罪恶,以保自身。”“莫要作恶,要坚守善行。”“莫虚掷年华,要及早行善,要在今世里积行善功。”现今,维吾尔族社会中的维吾尔人仍提倡扬善抑恶。吸毒、赌博、酗酒等行为仍被认为是恶丑行为,受到维吾尔社会大众和舆论的谴责。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包含着种类繁多的道德规范。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受伊斯兰法律文化的影响,其渊源是《古兰经》和《圣训》。但是,这些宗教法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变成了维吾尔人遵循的道德规范,而这些道德规范涉及到维吾尔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在婚姻关系方面,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男女婚姻必须要经过“尼卡”(nika)仪式。因此,在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经过“尼卡”仪式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在日常生活方面,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道德规范更为细致。维吾尔人吃饭不能对盘中的食物挑三拣四,忌讳吃饭时吐痰、擤鼻涕、放屁等。
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很多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据《西域地理图说》的记载,回疆“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看经酌量行之”。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传统上维吾尔族是以《古兰经》或《圣训》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刑事案件。伊斯兰教刑法中规定了偷窃、强奸、奸淫和杀人罪等罪。因此,在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上述行为也是重要的打击罪名并给予重刑。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同国家制定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相通和一致的。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的这些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很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民族习惯法,并逐步实现了法制的统一,建立了国家法治文化。但是,不能以国家法治文化的建立否定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因为,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有存在的历史价值,少数民族法文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效地规范了生活区域的社会秩序,为少数民族社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样,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在历史上也发挥了很多积极的作用,而且这些积极作用也延续至今,成为了新疆社会治理的有效辅助。
规范维吾尔人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盖格尔(Geiger)认为,当行为者在某类规范的约束下,在一定的情况中实施某种行为。在此类状况中,行为者实施的行为会导致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行为者会实施符合规范的行为;第二种结果就是行为者实施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而此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制裁。当制定法规范和非制定法规范相结合时,制裁的范围最广、制裁的行为种类也不断增多。
因此,借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关系的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法或某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需要多种规范的合力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在新疆不断发生各类暴恐案件,暴徒的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新疆,现阶段涉恐人员主要出现在维吾尔族群体之中。根据犯罪预防中“预防优于打击”理论,现阶段必须利用维吾尔传统法文化中的积极部分作为辅助来规范维吾尔人的行为,使得暴恐行为消失在摇篮中。
预防并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产生和蔓延。当前,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了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现实危害,而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生存、生长的土壤,是暴力恐怖活动发展和发动的主要手段,因此,极端思想是危害新疆社会稳定的最大毒瘤。消除并预防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除依靠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强力打击以外,还要依靠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中正确的宗教教义和积极的民族习俗规范。其原因在于“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⑥这种国家法律与传统民族法文化中的宗教戒律结合,更能提高公民的守法自觉性,有利于预防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产生和蔓延。
有利于民间关系或纠纷的调整与解决。维吾尔族传统法文化是维吾尔族自觉、自为的特殊文化传统。特别是维吾尔传统法文化中的民间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在民事领域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作用很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通过司法来解决社会矛盾并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法文化在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结语
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维吾尔族群众来说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特殊文化。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维吾尔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强制力不如以前,但是它在维吾尔族群众的心理认同方面始终占有一席之地。虽然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内容与国家法治文化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但是不能以冲突为依据来回避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
(作者分别为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反暴力恐怖犯罪标本兼治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AZZ006)
【注释】
①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78页。
②③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64页。
④杨军:“伊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2期,第114~115页。
⑤高占福,李志坚:《伊斯兰教与中国穆斯林社会现代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32页。
⑥[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0页。
责编 /于岩(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