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局限
否决者理论的优势在于:解释机制简洁;分析范围较广泛,包括政治制度分析的多个主题;许多观点通过经验证据得到了检验;论证方法独特,尤其是胜集方法的使用直接明了。然而,任何工具都有其局限。西方学者对否决者理论的批评集中在否决者的辨识、偏好测定、定性或定量研究方法等方面。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其基本假设上存在的偏差,由此导致了理论的局限。当然,对这种局限的揭示并不意味着否定该理论对于比较政治研究工具箱的增量意义,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理论的发展和运用。
关于假设一,政治形态稳定其实是一个较为严苛的假设,仅仅适用于那些政治制度设定了否决者且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博弈格局长期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制度及其运转不构成所谓“制度躯壳”——新的否决者出现打破既有格局,制度、政治运作并未形成稳定状态,特别是制度并未明确设定否决者、否决点,那么,否决者理论的分析框架就难有用武之地。这意味着,如果以适用范围大小作为评判标准,否决者理论不仅难以企及比较政治学的经典框架,如政治系统论,而且也不比其“竞争性”理论即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理论更胜一筹。
关于假设二,否决者理论忽略了否决者与一般政治行动者的区别,即否决者的一个重要属性——“政治代理人”。在行动者中心主义的分析路径下,否决者理论需要追问:切贝里斯所界定的制度型否决者、党派型否决者在多大程度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否决权?规范政治理论家的答案是:他们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应该代表公意,致力于公益,并尽力解决好价值、利益在不同群体间、不同时间内冲突等方面的问题。政治科学家的回答是:他们行使权力到底是出于“经济人”所假设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还是致力于实现他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多种权衡,这都需要经验证据来验证。但不论如何,政治代理人是否决者理论无法忽视的行动者特性:公民、一般政治行动者与否决者(尤其是制度型否决者)之间,是权力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否决者理论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认知。
关于假设三,将讨论限于一个静止的、封闭的多维空间,有可能面临无法回应政策所在空间的变化、开放以及政策子系统属性等问题。比如,无法解释或预测政治制度的产出即政策结果;未能触及政治制度的本质问题——因为忽视否决者的代理人属性,所以无法对于涉及权力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制度展开研究;回避政治制度的优劣问题,等等。这无疑限制了理论的适用范围,削弱了其解释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否决与共识模式研究”(11CZZ02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政策过程中的政策否决问题研究”(10YJC81004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