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爱国主义似乎理所当然地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一谈起爱国主义,似乎就必然意味着主权压倒人权,个人利益必须给国家利益让位。但笔者已在其他地方说明,就和爱国主义一样,“国家利益”并不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既然国家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国家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国家利益非但不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且正是建立在众多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至于主权虽然可以是一个有用的国际法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国内对象;中国可以指责美国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中国主权,但中国政府同样不能以主权为借口而忽视国内的人权发展。事实上,中国百年历史的种种屈辱表明,如果在国内不能保障人权,那么国家的主权和威望也很难真正确立起来;[11]即使依靠武力建立起来,这样的“主权”除了满足一种虚荣之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归根结底,主权和人权完全可以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内并行不悖,两者之间没有必要发生逻辑上的矛盾。任何民族都可以对外张扬主权,对内倡导人权。当然,回到黄河花园口决堤的例子,两者在现实中还是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回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性地审视并权衡以“人权”和“主权”为标记的两种立场给我们人民带来的分别是什么,而不是武断地以抽象的国家利益压倒具体的个人利益。最终的判断标准是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个人,国家只是为了促进和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发明的一种便利而已;所谓“爱国”不是别的,而只能是尊重与爱护使“国家”这个概念获得实质意义的具体的人。笔者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注释:
[1]在很大程度上,民族主义(nationalism)和爱国主义(patriotism)是重合的。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一般是以爱国主义为道德和情感动力(尤其对于那些对外独立的民族国家)。但如果将民族和特定种族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华民族”一般是指以汉族血统为主的民族,那么民族主义比爱国主义范围更为狭隘。只有在一个因封闭而导致的主要由单一种族组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才是一致的。近代民族主义理论在民族和国家之间划等号,实际上将国内所有其他民族置于一种臣服的处境。见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3页。对于维罗里(Maurizio Viroli)的《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中两种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共和主义——之分析,见高全喜:“对民族主义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大国》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5~146页。
[2]笔者假定以下基本论点是无须解释或辩护的:根据休谟定理(Hume’s Law)及其对价值与事实判断的截然区分,价值判断本身不具备可通过逻辑或经验手段验证的“真值”(truth value),因而无所谓对错之分。对于分析哲学的相关表述,参见Alfred Jules Ayer,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New York: Dover Pub. (1952), pp. 102-119。因此,作为一种没有“真值”的价值观,“爱国主义”或“卖国主义”本身没有什么对错之分。无论它被多少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东西,爱国主义在根本意义上是一种无所谓“正确”的主观道德现象。笔者希望读者充分注意这一点,而不要陷入“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 fallacy,基本上就是指“存在即合理”这种逻辑)。参见G.E. Moore, Principia Ethica,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 (1988), pp. 37-58; J.L. Mackie, 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7), pp. 32-34, 50-51, 61-63。本文从怀疑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待爱国主义情绪:既然它本身无所谓对错,我们所关心的只是这种情绪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后果。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爱国主义”这个概念应有的组成要素。
[3]一个例子是主张某个种族至上的种族歧视,在纳粹时期甚至产生了大规模迫害犹太人的悲剧。种族歧视之所以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市场,只是因为它能激起少数种族的优越感而已;一旦将“种族”分解为个体,种族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在事实面前是不堪一击、毫无意义的。
[4]有人会将“人”上升到“人民”,因而“爱国”也就是爱民。但是“人民”仍然是一个整体概念,因而还是必须被分解为具体的个人,否则就会陷入许多悖论,譬如在名义上“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却不为任何人服务。
[5]《孟子•梁惠王上》。当然,儒家也反对无谓的战争,例如孟子曾谴责:“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孟子•离娄上》)。孟子曾经嘲笑墨家弟子的功利主义有失肤浅,但其反对战争的理由似乎也不过是战争损害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因而在这一点上和墨家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6]见《墨子•公输》。当然,墨子还是受到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局限。由于决定战争的权力掌握在封建诸侯手中,功利主义说教显然是空洞的——除非战争失败或引发国内暴动,作为个人的诸侯为什么要在乎平民百姓的生死?因此,墨子不得不试图用诸侯本人或本国的利益来说服他们放弃战争,从而偏离了普遍的功利主义立足点,也削弱了论点的说服力。这是专制政治制度给战国时期知识分子所设定的普遍困境,例如见《孟子•梁惠王上》的论点。
[7]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实际上对上述区别仍混淆不清。笔者最近看到,以下这则并不那么具有煽动性的消息引发了一名网友的评论(参见“北京站西广场发生爆炸,不排除人为放置炸弹”,http://news.163.com,2005年7月9日,来源:《京华时报》):
“如果政府再黑暗点,如果再多出一些冤案,如果贪官再多一些,如果不公正的事情再多些,我相信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伟大的祖国啊!你整天喊口号不落实,你之下小小的生产组组长都贪污,你下面的村干部一年吃垮几家小饭馆,叫我们如何爱你?!我希望祖国强大美好,但是我痛恨现在的社会。”
这段评论显然混淆了国家、社会和政府这几个相关而不同的概念,也没有明辨“爱”和“恨”的含义,但它确实折射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在没有经过理论反思的情况下,普通人很容易将“爱国”和“爱政府”混为一谈。由于国家和政府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政府腐败可能导致人们对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失望甚至绝望。
[8]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是,日本占领期间参加“伪政府”工作或“伪军”是否构成叛国。如果是主动投靠、卖身求荣并给本国利益带来实质性伤害,叛国或卖国罪名自然成立。但如果只是被动参与(譬如只是为了“糊口饭吃”),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然,一个前置性问题是政府的实质究竟如何定性。如果有关人员是像汪精卫政府那样由日本钦定,那么该政府确实是不折不扣的“伪政府”,其招募的军队自然也构成“伪军”。但如果外国只是推翻了原专制政府并建立了临时政府,最终由本国人民及其代表通过公正的程序制定自己的宪法并根据宪法选举产生了自己的政府,那么这样的政府在本质上是属于本国人民自己的,其军队也是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而不是外国统治而建立的。加入这样的政府及其军队,自然不构成什么“卖国”。笔者认为,伊拉克的情形在本质上应属于后面一种,尽管其民主必然有不完善的地方。
[9]事实上,在国内实行自由民主和在国际上大肆侵略掠夺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且不说民主政权难以控制政府的对外政策和所作所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行为假定,民主制度完全未必会产生控制侵略和掠夺行为的动机。例如在美洲独立前夕,相对严苛的殖民地纳税政策其实不是像《独立宣言》宣称的那样是由英国国王制定的,而正是由议会制定的。当年英国的对华贸易政策以及后来的瓜分和掠夺,也必然经过了议会许可。事实上,当时侵华的“八国联军”中有不少国家在国内实行自由民主制度。当然,和专制统治者相比,一个国家的人民及其代表更富有同情心,更倾向和平。例如日本军部1930年代制造的满洲事变和皇姑屯事件都是在没有议会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且事后都引起日本议会和内阁的抗议和抵制。只是在卢沟桥事变之后,日本军部完全控制了议会和内阁,日本政府最终成为军国主义势力的傀儡。参见长谷川正安:《昭和宪法史》,岩波书店昭和36年版,第64~87页。尽管如此,笔者的意思是我们一方面不可能依赖其他国家的善意来保持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因为这种善意的缺失而对其他国家在制度上的优越性视而不见。
[10]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并没有将爱国主义等同于自由主义。事实上,本文先前已经指出,社会功利主义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体现,也是爱国的一种形式,而功利主义虽然未必和自由主义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密尔(J.S. Mill)同时写了《功利主义》和《论自由》这两本最经典的著作,但两者显然是不可等同而语的。至少在逻辑上,可以想象出两种原则发生冲突的许多事例。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pp. 28-29.
[11]诚如孟子所说:“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离娄上》。当然,反过来并不一定正确;即使像孟子要求的那样奉行仁政,国家仍然可能遭到外敌的侵略甚至毁灭。例如法家认为,仁义在现代的现实政治面前是无能为力的:“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韩非子•五蠹》。但似乎难以否认的是,在国力、人口、技术和军事等方面的同样条件下,以民为本的国家至少没有内忧,只有外患,因而更可能维持繁荣和发达状态,也更有能力抵御外来侵略。
来源:《领导者》27期。天益网受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