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笔者希望以下命题是自明的:“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因而“爱国”并不等于“爱政府”;事实上,爱政府也不一定意味着爱国,不爱政府未必意味着不爱国;即便政府不可“爱”,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应该不爱国,更不意味着可以像恐怖分子那样因为反政府而残害无辜的平民。
五、“爱”不等于恭维
澄清了“国”的意义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可算作对国家的“爱”。由于国家不等于政府,“爱国”并不必然要求“爱政府”,因而一个人显然可以批评——甚至尖锐地批评——政府的所作所为或导致这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制度,而这丝毫不妨碍他“爱国”。事实上,批评甚至不意味着他就不“爱”这个政府。如果他确实认为政府做错了,也就是说他认为政府的政策、决定、行为甚至法律违背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一个爱国者有义务坦诚表露自己的看法,敦促政府改正错误。盲目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说好话,只能使之一错再错,任由其损害人民(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样的人尽管成天将“爱国”挂在嘴边,其实并不配“爱国者”这个崇高的称号。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将政府看成是自己的孩子。如上所述,政府是由广大纳税人抚养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是父母,政府是子女。就和对待自家的孩子一样,该批评的时候就得批评;善意的批评不仅是人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正是“爱”的表现。
一个或许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爱国并不意味着附和政府,那它是否也意味着可以批评——包括尖锐地批评——这个国家的人民?笔者以为,一个进取的民族应该包容所有的不同意见,包括对自己的毫不留情的批评。任何一个民族都会有一些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为大多数人共有的“劣根性”,从而妨碍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固然,批评意见不见得都对,但如果扼杀了所有的批评,那么这个民族连正确的意见也听不到了,因而必然将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因此,即使面对不公正的批评,也不能动辄以“卖国”相要挟。
综上,笔者认为下列论断是自明的:爱国不是不批评政府,不是不针砭制度的弊病,不是无原则地认同政府或社会做的每一件事情,甚至不是不能尖锐地批判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否则,诸如鲁迅等五四时期涌现出来的一批反传统人士就将首先成为“卖国贼”了。就和批评一个人并不等于不“爱”他一样,批评国家或政府也不等于不爱国,甚至也未必意味着不爱这个政府。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因为爱之心切,所以才有这份“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因而即使是言辞激烈的批评者也完全未必有任何恶意。反过来看,那些一味将民族“尊严”、“五千年灿烂文明”等甜言蜜语挂在嘴上的人士,也未必真正“爱国”。如果这个国家或政府确实存在着必须及时革除的弊病,那么他们至多只是贻误病情的庸医,以“爱国”之名行误国之实。
六、爱国与卖国:如何判断?谁是判断者?
首先,“爱国”和“卖国”未必是相互承接的两个概念。尽管对两者的理解可以见仁见智,但一般人似乎都可以接受,虽然爱国的程度可以有强弱之分,“卖国”的帽子却是不能随便扣的。因此,虽然某人不那么积极主动地“爱”国,但只要他没有什么极端出格的言行,他就不能被定性为“卖国”。事实上,如果在法律上严格定义,“卖国”就等同于叛国,也就是一种主动牺牲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行为,或鼓动这种行为或有助于造成这种结果的言论。在这个意义上,除了在战争年代或其他极端情况下,[8]真正的“卖国贼”其实是很少的,因为一般人都对生之养之的家乡有一种自然的亲切感,因而在没有巨大的利诱或威逼之下是不会选择“卖国”的。事实上,在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社会,也很少会发生动辄乱扣“卖国”高帽的现象。
有了以上标准,判断爱国或卖国的标准就不是一件难事。显而易见的是,爱国并不是盲目肯定自己的制度或政府的所作所为。同理,褒扬其他国家的制度并不是不爱国,即使这些国家对本国或其政府并不那么友善,或出于某种原因而成为大众情绪的众矢之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是必须区别对待的两回事。它在外交上可能令我们看不惯,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它在国内施行的制度不受本国人民的欢迎,而后者才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者更应该关心的事情。我们没有必要效仿它在国际上的所作所为,但这并不表明其内政和外交一样没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9]否则,我们似乎又回到了鸦片战争和五四运动时代的悖论。当时,中国是处在一个相当恶劣的国际环境下,西方的先进思想、技术和制度随着鸦片和战火一起被输入进来,而中国朝野对后者的憎恨最终使之也放弃了前者,以致在吸收西方思想和制度的过程中走了一段漫长的弯路。这是我们为狭隘的“爱国主义”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误国误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