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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培养

【摘要】要使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切实发挥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必然要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即宪法意识。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共产党执政的主要实施者,也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与实施,更决定了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水平,因此这类人群宪法意识的培养更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

【关键词】宪法 宪法意识 法治 领导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全面规划和阐述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方面面,坚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和决心。

《决定》的第二个部分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主要内容,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这将宪法的权威和作用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宪法,在我们今后的生活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马克思·韦伯曾说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施的中坚力量,要使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切实发挥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其后必然要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这就是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培育宪法意识就是要教导人们在思考问题,决策问题,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一个方面,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良好的制度运行机制,更要有与之相配的法律观念与法治意识。“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时,不可回避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形成。

一些学者很早就关注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如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2002年主持研究《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2009年北方民族大学张晓琴教授调研并发表《宁夏公民宪法意识调查研究》;2013年,彭辉和史建三两位教授基于上海市805个领导干部的实证调查问卷,在大量翔实数据的基础上形成了《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纵观以上这些研究成果,都反映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广大民众对宪法认识的变化。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共产党执政的主要实施者,也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与实施,更决定了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水平,因此这类人群宪法意识的培养更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笔者长期从事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本文着重探讨现代领导干部培训中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形成。

培养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特殊性

基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职责,对这类人群宪法意识的培养更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具体而言,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特殊性包括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起点高于民众;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要求高于民众;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应用范围广于民众。

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起点高于民众。现在领导干部的特点是学识高、阅历广、经验丰富、善于思考。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接受过正规的国民教育,基本学历也是本科,更有许多是硕士、博士,甚至有国外留学经历。不论是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在长期的学习中,法律知识的教育都占有一席之地。我国自“一五普法”至今,普法教育都把宪法列为重点。同时,宪法也是领导干部任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基础,其中宪法更是比较熟悉。尤其对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其认识比一般群众要深刻的多。

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要求高于民众。宪法意识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即宪法认知—宪法认同—宪法运用—宪法信仰。我国的全民普法运动,自1986年开展以来,已经近30年,面向普通民众的普法和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法,其目的与要求是有差异的。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这与西方部分国家的“民众推进型”的发展进程完全不同,这种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执政党在其中的引领和垂范作用。面向人民群众的普及宪法活动,就是要更多的群众知晓宪法,在认知之后能达到初步的认同。

领导干部群体作为“法治系统工程”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其宪法意识水平是影响和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针对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培养,则不仅要求他们认知宪法,认同宪法,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规定,更要达到信仰宪法的境界,即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将宪法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并在处理各种问题和困难时,首先想到是依照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宪法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应用范围广于民众。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既来源于人民群众,又比普通群众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具体执行者,在群众工作中要时刻面对矛盾纠纷,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在工作中除了运用具体的群众工作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将宪法的精神和理念贯穿于群众工作的始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一切法律适用的根本所在。宪法精神的内涵非常广泛,它的贯彻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一般认为,公平、正义、自由、诚信、权利等都属于宪法精神。这也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和采纳。

培养领导干部宪法意识中的困境

尽管对党员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培养更具有特殊性与重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培养领导干部宪法意识也存在困境,具体而言,包括领导干部对宪法基本理念缺乏认识和思考,领导干部对权法关系的认识固化难破,宪法缺乏有力的实施和监督渠道等。

领导干部对宪法基本理念缺乏认识和思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根基。在党校、行政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中,宪法是首要且重点的学习内容。虽然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开展了很久,但是,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宪法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道个别常识性的表述,再者知道部分宪法条文内容,对于白纸黑字后面深含其中的宪法精神和原理含混不清,甚至是理念错误。例如,一次宪法知识培训之后,一位基层领导表示第一次听到并思考“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前在工作中并没有关注过。很多问题也在授课之后集中暴露出来,比如:依法执政为什么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为什么宪法不能成为我国的司法判案的直接依据?宪法精神究竟是什么?

对不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领导干部来讲,他们的学习更应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宪法教育也是同理。宪法在领导干部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极少,那么宪法理念和宪法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就格外重要,解释几个基本概念、几个常用法条,不如解答一些思想困惑,或者引导思考的方向,更能适应领导干部的培训需求。

领导干部对权法关系的认识固化难破。虽然对宪法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是多数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仍然只停留在宪法认知上,还远远没有达到宪法认同甚至宪法信仰。人们对于法律认同或信仰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法律自身是否发挥了作用,在人们遭遇困境,渴求公平以待时,法律是否及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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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领导干部   宪法   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