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需要社会共识支持
社会整合,就是管理机构能够协调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各种群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不同思想,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社会规范上形成一种共识。一个社会的整合程度高,就是这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基本规范体系,能够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认同并作为行为指导原则,他们会采取协调的行动。
在利益分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下,要通过社会整合才能够形成相对的社会共识。社会的整合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成员在意识方面的认识趋同。核心价值观念的同一性是维系、整合一个社会的精神纽带。经过反复提炼,我们形成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最大的精神公约。
如果对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共同意识”能够形成,就会吸引、振奋社会成员,产生共同的、方向一致的行动,一个社会就会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活动模式与社会秩序,大幅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其结果是大幅度地降低社会转型的代价,社会健康发展,建成和谐社会。
社会整合从本质上讲,是在意识方面的认识的趋同。具体讲,社会治理中只要形成一种能够统摄社会成员的社会精神—价值理念、信念、信仰、观念等,那么,社会仍然会保持其内在基本的行动的秩序。社会治理共识可以从几个角度看:
社会治理的公共价值。社会治理的价值是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取向的价值,基于公共理性的选择。个体取向的价值理念本身并没有错误,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个体可以以理性选择生存策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只囿于个人主义的思考维度,而忽视了超越于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的思考维度,就会忽略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我国社会规范的框架基本上是在计划社会时形成的,其价值理念基本上是以集体主义取向为主,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但市场社会使得个人主义得以普遍存在,“以个体自身作为生命存在与价值的终极根据,将从根本上瓦解社会,腐蚀人类共同体,危及人的存在。”“对以个体自身作为存在价值的依据的扬弃,强调社会角色的意义,强调对社会的责任义务。这不是向古典美德的简单回归,不是对个体价值的简单否定,而是在个体得到比较充分的分化发展的基础上向一种新社会共同体及其结构体系的升华”②。
公共利益取向的价值理念,在精神层面起着维系社会共识的作用,体现着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集体理性的结晶。在公共理性下人们选择了共同价值、公共意识、社会规范,以此维系人类生活的秩序,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这样社会治理才有社会基础,社会规范形成才有理论支撑基础,群众有了公共理性,才会认同接受社会规范,认同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集体意识。集体意识是一种群体意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当社会治理主体有了集体意识,才会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才会有主人翁意识,才会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治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而是与每个社会成员有关的事情。集体意识是支持社会治理的群众心理基础。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是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集体意识本身就是“意识的意识”③,是所有个体意识的统一体和集合体,是社会生活的首要条件。
涂尔干的“集体意识”从一个角度分析了造成失范现象的原因。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实在,是来源于个体意识,但又游离于个体意识之外的,它可以通过散布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中,引导个体的行为取向;并且可以通过结晶化的方式形成物质力量,即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从外部对个体的行动做出规定。④
从某种程度上讲,集体意识不仅使社会具备了整体的形态,同时也赋予社会以能动特性。集体意识的衰落无疑会使社会陷入道德真空状态,社会成员失去了社会的引力,在意识领域内各处闲散游荡,个体意识不再具有内在的限制和约束,减弱了对社会的责任与道德感,放松了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其行为必然地将与集体意识产生更多冲突。社会治理中的集体意识,不只是个体对集体意识的认同,也是不同的群体、组织对国家的认同,是全社会认同社会治理的基本意识。
社会治理的规范意识。规范是指导、约束人们行动的规则,大的方面,其包括法律硬规范,也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软规范,还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有了规则才有秩序。规范意识就是人们对各种规范的尊重与认同。
“一个社会要想运转,就必须设法增强它的规范。必须迫使人们遵守规范,或以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行动。……这种遵守是由制裁的压力来实现的。制裁可以是正反两方面的。‘正面’的制裁就是对那些行为正当的人的奖励。‘反面’制裁就是对不正当行为者的惩罚。”⑤个体在遵守规范时要付出成本,要放弃某些利益、自由。
涂尔干在《劳动分工论》的总结中说:“法律和道德就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它能够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与其说道德的基础是一种自由状态,不如说道德是建立在依赖关系之上的。道德非但不会使个人获得解放,不会使个人从周遭环境中摆脱出来,相反,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把个人变成社会整体的整合因素,从而剥夺了个人的部分自由”⑥。涂尔干在这里论述了道德、法律规范的功能和实行这种规范所要支付的代价,即人必须放弃部分自由。
规范是集体理性与行为规则的结晶化,某种意义上也是人的行为的枷锁。普遍地认可和遵守规范,就可以从杂乱的冲突状态、失范状态转为有序的竞争状态,从单凭个体间强力的大小解决矛盾转为按照公平原则来化解纠纷。
从社会治理来讲,法律是最基本和重要的规范,社会治理的理念的核心是依法治理,法治是最基本的意识。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许多人并不认同。如群众中有些矛盾冲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有些人不认同、不相信法院的判决,要不断地上访。这说明群众需要法治思维的训练、需要法治的基本素质,否则永远形成不了矛盾的终结机制,矛盾会永无止禁地循环下去;面对征地、拆迁、改制、劳资纠纷等重大矛盾,民众愿意进行诉讼,希望通过司法路径来解决矛盾,但有些地方政府怕司法判决对政府不利,责任追究到自身,却要求地方法院不受理,不允许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这就是政府官员无视法治了。这说明政府官员也需要法治思维的训练与法治的素质。
社会需要形成任何事情都依法办事,而不是选择性执法,将法当成一个唯我所用的工具。法制思维理念深植于人们的思想中,训练成法治思维的方式,那么社会治理的环境才会形成。法治思维是一个需要长期培育的过程。
社会治理的理念共识。这是指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各界达成对社会治理实施方面做法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各方对某种治理的具体理念达成共识,在行动上相互支持、协作。
例如,对社会预防的共识。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方,地方政府在回顾惨痛教训时会反思忽视社会预防而产生的巨大代价。这表明现有的“补救型”和“不出事型预防”社会矛盾的应对模式作用日益式微,难以发挥其作用。
社会预防有助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社会矛盾产生、发展、激化之前,发挥社会力量来实现矛盾的自我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的烈度与强度,把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基层。
又如,对矛盾源头治理的共识。社会预防注重矛盾的源头预防和事前预防,改善矛盾产生的因素与社会条件,以最小的代价顺利渡过社会转型期。而现在主要负责矛盾治理的部门,以法制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公检法单位为主,这些单位都是矛盾事后处置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能所在,限制了矛盾的基础性预防。如果有此共识,我国的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需要进行调整,将更多的资源调整到社会预防工作中去。
再如,社会治理与行政管理的根本区别就是多元参与与合作。没有对社会组织的共识,就没有合作。我们需要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共识。现在对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服务社区方面的共识已经形成了,但对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老百姓权益方面的共识还没有达成,政府有关部门担心社会组织会将群众组织起来,与政府作对。没有共识,各地的政策不一,这使得我们在最需要社会组织力量的地方,却没有社会组织。
社会整合的精髓在于将零散的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起来,而这需要政治精英的带头,需要经济精英的支持,需要学术精英的引导,需要媒体精英的宣传,这样社会治理才能形成共识,使社会治理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资助,项目编号:14ZDA061、12AZD041)
【注释】
①Schutz, A. (1962),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Martinus Nijhoff, Hagu, p80.
②高兆明著:《社会失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9页。
③Durkheim,E. 1965, The Elementary Fv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Trans. by J.W. Swain. N.Y.: Free Press.p492.
④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⑤[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上册),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2页。
⑥[法]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钟旭辉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56~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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