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法官终身制,一旦经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后,到退休前,只要不违法,没有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独立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转职、降职和降薪
法官掌握着他人的名誉、自由、财富甚至生命等大权,因而一个好的法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操守以及社会阅历必须兼备,培养一个好的法官是非常困难的,无论是其个人,还是国家社会都需要花费不小的成本。此外,法官的生存和履职也都离不开职业保障。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较为强调,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稍显不足的是,目前说到法官职业保障更多是讲物质方面,提高物质待遇固然不错,也极为必要。过低的物质待遇既与法官养成所花费的各种成本,以及工作中的付出不相符,也不利于使作为个体的法官有尊严感。但与此同时,对于一个有理想的法官来说,最重要的职业保障是任职终身制。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旦经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后,到退休前,只要不违法,没有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独立作出处理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转职、降职和降薪。
依据宪法行使职权,通过对一个个案的处理,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为社会确立是非标准以及价值观应该是法院的唯一任务
法官与党务干部、行政人员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生活习性,如较真、独立、严谨、关注细节等,以及注重规则意识、救济意识、证据意识的思维方式等等,都是一个法官能否良好履职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各级法院和法官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一些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如扶贫等等,与党务工作者、行政官员角色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外部的因素,即惯性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和对分工原则的忽略,大凡某一时期执政党的核心工作,各个部门都要协助配合,甚至齐抓共管;二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一些法院领导希望以此引起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关注,获得存在感。从表面上看,这种现象影响的只是法院的正常工作,其实更深层的问题是造成法官角色的混乱,使法官难以对自己的职业形成认同感,并最终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权的运行。
此外,也应明确规定各级领导部门不得再向法院提出一些有违司法规律的口号。通过对一个个案的处理,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为社会确立是非标准以及价值观应该是法院的唯一任务。
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必须同步进行
从技术层面上看,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是中国当下司法诸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学者们、包括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已有过许多论述。观察本轮司法改革,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方案,还是执行的具体措施对去地方化问题均较为重视,如巡回法庭的设立、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法院院长的异地任职等等都是为了去地方化,但对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思考的深度和得力的措施则相对较少。
司法地方化的概念是一个需要认真论证的问题,即便这一概念能够成立,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解决起来也相对容易,即便是不采取特殊的措施,通过司法本身即有的审级制度就可以适当的纠正。因而,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行政化。从目前已知的本轮司法制度改革方案和措施来看,主要是想通过减少案件的审批环节,即所谓的扁平化的管理方式来减少系统内已有的行政层级发挥作用的空间,最终实现去行政化的目的。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方案,但真实的效果如何则尚待观察。
对中国社会现实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目前,经过多年的改造,司法系统内部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仍待解决,更别说官本位的文化仍然弥漫于中国社会, 因而在权力高于一切的文化没有彻底改造之前;没有制度上的分权,即便是系统内的解决,如将法院内的审判权、执行权和行政管理权彻底分离;没有体制上对法院内的现有的非审判组织大刀阔斧的消减,目前所推行的去行政化改革措施仍需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如此,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久久为功,收到预期的效果。
(作者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