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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司法改革是国家权力结构重建

司法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怎么才能做到遵循司法规律,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坚持司法权是国家事权的原则。既然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改革就必须以国家来主导,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摆脱地方的不当利益。二是坚持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原则。判断权要想有权威,只能依靠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实现不是无条件的,它的最低要求是必须在国家制度层面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权威。具体讲就是必须在国家制度中处理好侦查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审判权为中心。

司法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司法制度能否构建合理,并运行良好不仅关系到对每个公民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即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换言之关系到善治能否实现。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与此前由司法系统自身,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司法改革不同,此次司法改革是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亲自领导,并将改革的方案郑重地写入了中共中央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不仅力度大,还触及到一些体制改革问题,自然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

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整个社会就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否达成了共识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观念日益多元、财富结构日益复杂以及纠纷日益增多的社会现实需要。我们先不谈体制问题,只说具体现象: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中国各级法院全年受理的诉讼量是50多万件,而2014年是1500多万件;1978年全国各级法院员工的总数是9万多人,而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人员总数是将近30万人;诉讼总量的绝对增长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案情的复杂则更为明显。改革开放之初,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诉求大都较为简单,如民事案件基本上以离婚和分家为主,而三十年后的今天,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案情的复杂程度已远非三十年前可比,如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早已较为普遍;以前中国的司法只需要满足国内民众的需要,入世后则必须兼顾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而国际社会对司法的标准显然比国内要求要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的出现使原本封闭的地域和彼此孤立的当事人被连成一体,加之网络的无孔不入,使一些法院的某些错案及司法腐败案件,甚至司法人员不当言行都会通过互联网暴露出来,并被放大,最终影响、左右普通民众对当下中国司法现状的认知。

对司法制度史稍有了解的读者都会知道,一方面自晚清新式司法制度在中国创建以来,司法制度改革似乎就成了一项永恒的任务。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司法改革的话题都会被人重新提起,各种方案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但另一方面,直到今日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真正问题却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整个社会对现代司法制度在认知上仍然缺乏共识。

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改革之初,一定要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总结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开展多层次的对话,尽快在改革的方向上达成基本共识。至于改革的内容,在措施上可以分步走,但方向上不能动摇。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在利益早已多元化的当代中国,凡事要想形成共识是不可能的。笔者同意这一判断,但同时又坚持,如果我们回避改革的基本方向,只提一些所谓的技术标准,以历史经验来看司法改革成功的难度就会加大。

 司法改革本质上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建,司法改革成功必须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高效、公正和权威的司法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众所周知,司法改革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建,既然是权力结构的重构,就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如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各个阶层之间等等,唯有加强顶层设计,才可能超越各种利益的羁绊,兑现建设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改革初衷。当然,强调顶层设计,并不是要闭门造车,而是为了更好地遵循司法规律。

顶层设计怎么才能做到遵循司法规律,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坚持司法权是国家事权的原则。既然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改革就必须以国家来主导,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摆脱地方的不当利益。因而,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我们可以、也应该让一些地方进行试验,但试验什么必须明确和清楚,而且一定要明白试验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各地的差异,而是为了寻求制度设计的统一底线。

不久前,笔者曾随全国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到几个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省市进行调研,发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即各地试验的范围太宽,方案差异性太大,纷纷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中国是个大国,各地区也确实存在着差异,如果我们举棋不定,瞻前顾后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威胁到司法制度的统一,重回到改革前的老路。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极为重要。

二是坚持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原则。判断权要想有权威,只能依靠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实现不是无条件的,它的最低要求是必须在国家制度层面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权威。具体讲就是必须在国家制度中处理好侦查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审判权为中心。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由几个机构共同行使的,而且机构之间还不平等,一个可以监督另外一个,监督者又不负实质性的责任,司法权的运行则很难顺畅,也很难有权威。目前,法院改革中涉及的核心问题都不是法院本身能够解决的,甚至也不是在政法系统内部能够解决的。因而,必须由国家从顶层来设计,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本位主义,以及改革可能出现的碎片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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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