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仍有待进一步全面和深化。要从“四个全面”提出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出发,站在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和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高度来审视和把握改革。坚持走正确的改革道路,防止以局部的、片面的、末节的改革代替整体的、主要的、高位的改革,防止以改革之名行不改革甚至开改革倒车之实,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思想认识课题。
改革的标尺要严之又严
现在,大家对坚持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个大方向是有共识的,但这不等于没有认识上的分歧和差距。
纠错是不是改革?我们党的历史上几次重大思想、理论和路线的拨乱反正是重大改革,而且是改革的源头和号令,对此不容置疑。但是,有四种改正错误的行为不能被夸大为改革,即:把依法应该执行而未执行的职责承担起来;把依法不该作为而作为的事项停止下来;把与法律相悖的、扭曲的权力行为纠正过来;把由部门利益驱使的、错位的与社会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过来。这四种纠错行为都有积极意义,是改革的必要准备,但绝不是改革本身。就像运动员在比赛前的热身一样,再多的热身不付诸比赛都是不能创造成绩的,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因此,不能默认一些部门把纠错视同改革,更不能允许一些部门完成纠错后止步不前甚至消极抵制改革,而应该鼓励和督促已经纠错的部门进入实质性改革的状态,真正投入到改革大潮中来。当然,对于连纠错都没有完成的部门必须要严厉问责,否则改革难以实施。仅仅满足于纠错,甚至连基本的纠错都没有完成却空喊改革口号,这是造成社会对改革“获得感”不高的重要原因,将直接影响社会对改革的信任和信心。
短期的应激性措施是不是改革?越来越多的改革举措是危机倒逼形成的,倒逼机制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机理,往往促进改革“窗口期”的到来。但由此而催生的应激性措施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则需要区别对待。必须明确,成功的改革都是有一定时空跨度的,改革应遵循利及长远原则,并且经由短期波动之后达到较长时期的相对稳定。以此为标准,那些抓住契机,着眼于管根本、利长远的应激性措施,如果取得效果后可以稳定下来,就是改革之举;而那些只适合一时一隅或者就事论事的应激性措施,随着形势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废除的,就不能作为改革内容。例如,中央近几年多次针对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采取调控措施,这些措施大部分只能作为应激性措施;而中央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和坚持的住房商品化政策,则是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如果不把应激性措施与改革加以对照甄别,就容易造成一些部门对改革的短视化,容易有朝令夕改的冲动,这是对改革极不利的,也会大大挫伤社会对改革的支持。
既得利益者为进一步固化和扩大自身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是不是改革?应该承认,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利益的分配,改革当中必然有既得利益者。这个既得利益者既可能是社会大多数,也可能是少部分人。我们党领导的改革总是要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寻求利益的共同增进和总体均衡,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改革开放之初确定的“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方针完整地表达了改革的价值取向。因此,那些不管披着什么外衣,其实质是单方面巩固和扩大少部分人或者个别阶层甚至极少数特定代表的利益,而排斥或者损坏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都不具备改革的合法性。这些年来,之所以造成相当一部分社会阶层产生了“被剥夺感”,其要害就在于一些所谓的改革其实是为利益集团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或者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原则,违背了党的执政宗旨。现阶段,防止改革措施的部门利益化、防止加深贫富分化、防止加剧社会不公是把握改革方向的关键问题。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是不是改革?宽泛地讲,涉及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无论是新创还是补充、修正、完善,都可以视作改革。但是,严格地讲,只有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才是改革,对已有法律、制度的解释、补充、修订和细则化,则是对改革的后续跟进和完善工作,是改革的延伸和附属物,好比是树木主干上生长出来的枝叶。没有主干,枝叶存活不了;没有枝叶,主干的生命力也会逐渐枯竭。我们要防止的是把对枝叶的修修补补作为改革,而忽视了主干的培育和生长,使改革陷于碎片化。当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重点领域都应该明确主干性的改革任务,围绕主干建立其他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位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