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群众公认”,又“不简单以票取人”和“唯票取人”
民主推荐是扩大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选拔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要求,“解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现象。
民主推荐并非参与范围越广、层次越多越好。本着“有经常性工作接触和相对知情”的原则,合理界定民主推荐范围,既要突出推荐者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信息的对称性。参加推荐的人员应主要为拟推荐职位的管理、服务对象,工作上有经常联系的单位部门,以及对其比较熟悉的上级、同级和下级的领导和群众,可适当增加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分管领导和直接同事、下属的比重,让真正“知情人”说知情话、投知情票,从而避免“参与者不知情,知情者没参与”的不科学推荐。
要注重提名结果研判的科学性。《干部选拔条例》要求:“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如何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科学的方法。民意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对被推荐者的了解程度不同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不同推荐主体推荐出的候选人实际可供参考的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推荐结果,要进行综合分析,科学把握不同推荐主体在提名推荐结果汇总中的权重。在实践中,这种差别化的计分方式被称为“ABC”票或“三票制”“四票制”。所谓“ABC”票或“三票制”,即“领导票”“中层干部票”和“一般干部和群众票”。“四票制”除了“三票制”以外,还加上“自推荐票”。不同推荐票的实际分值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领导推荐票的分值最高,以此显示出推荐主体对推荐岗位的知晓度和关联度,从而增加人岗相适度。当然,分类计算推荐分值,关键是要防止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推荐票否定群众推荐票的情况,导致“少数人说了算”,产生用人腐败问题。
防治“带病提拔”,应该坚持“谁推荐谁负责”
有权须有责,有责必问责,是权力运行的一条通则。提名推荐责任追究,是约束提名权力、保证提名质量、防治“带病提拔”的关键措施。明知被推荐人有问题,或者不负责任地提名推荐,造成“带病提拔”的严重后果,应当对“举恶”者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人。
为此,对于干部提名推荐的全过程必须推行记实制度,对于动议提出、初始提名和民主推荐的责任人和重要情况如实地记录在案,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事实依据,倒逼提名主体公道正派地审慎行使权力,为党组织推荐忠诚可靠合适的干部。(作者为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