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王鹏 供图)
提名推荐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适用非常广泛,无论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都会涉及到提名推荐问题。因此,这一环节的制度是否规范,程序是否明确,执行是否到位,将直接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好坏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高低。从提名推荐的现有制度设定和实践情况来看,完善提名推荐制度,需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实现由“少数人提名”向“多数人提名”的转变
“由谁提名” 是提名推荐制度的关键。谁拥有提名推荐权,谁就掌握了干部选拔的重要话语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选拔条例》)规定提名主体主要由七部分组成。这七个部分的提名主体前六类主要为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相对而言对于一般党员群众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作为相对强势方,其提名权力容易得到保障,一般党员干部的提名权则很容易被忽视或形式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名义上是民主推荐,实质上是少数人、尤其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履行相应的程序。规范提名主体最主要的是要实现由“少数人提名”向“多数人提名”的转变,要将领导、组织提名与群众提名相结合,形成领导和组织看得中、群众也满意的最终结果。
除了“由谁提名”,还有“提谁的名”,也就是被提名的对象。《干部选拔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出考察对象。也就是说,无论是选任制还是委任制的干部选拔方式,民主推荐都是必经环节。但是对于民主推荐的范围、比例、数量,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提名客体的科学设定是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保障。由于没有严格的限定,在实践中就难以避免出现一些实用主义的提名客体设置,如“量身定做”任职条件,或者框定推荐人员范围。规范提名客体,核心是要解决“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变等额推荐为差额推荐。传统的民主推荐按照职数等额推荐,这不仅压缩了组织择优比选的范围,而且使得以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方式获得提名的成本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