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人大代表团面对中外记者发言时,范徐丽泰呼吁内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能给个负责任的答复。她说,她替申诉人向内地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解决的不尽如人意。在香港,议员写信向政府反映问题,在规定时间里肯定会有答复。如果没有,这件事情就会被提上议程,请负责相关事务最高政府官员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上作出解释,甚至道歉,如果情况严重就有被弹劾的危险。
范徐丽泰当香港立法会议员和当全国人大代表反应两地老百姓的诉求,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完全一样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她当立法会议员是专职的,而当全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专职的议员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信访办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在香港,政府怕议员,香港议员怕市民,香港市民怕法律;在大陆政府不怕信访办,信访办不怕老百姓。
在香港议员分为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区议员巴不得市民投诉,没有投诉来处理哪来的政绩,怎么拉选票啊。区议员有自己的广告牌:“会见市民,接受申诉,个案求助,社区问题”,“接受社区投诉,义务法律咨询,每星期会见市民,免费平安服务”,“预约及查询电话********,地址******”,香港议员和政府机关的关系及其这些作为,恐怕就是在香港为什么几乎没有像中国大陆这种独特的越级上访景象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主要原因。
那么,大陆的人大代表能否也像香港议员这样作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香港议员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有各自的工作岗位,需要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集中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而香港议会的议员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利益和独自开展工作的共同体。
既然大陆的人大代表不能像香港议员那样作为,那么能否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选拔出少量的地方职业人大代表,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学习香港特区议员接待民众信访和投诉的做法?以避免民众直接和政府或政府部门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产生上访和越级上访的现象。
行政机构主要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功能要求设计的,秉承管理机构的原则来设计组织机构,才能做到机构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协调,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兼职人大代表有广泛的代表性做全国人民和国家的大主,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少量的地方专职人大代表做身边老百姓现实利益的小主,接待处理老百姓的具体诉求。这样就符合行政管理功能的设计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撤销原来的信访办,由职业人大代表从事负责接待群众的诉求。这样改革后的信访办的组成结构不同,其功能就不同。因此,民众有什么问题要求,去找职业的人大代表反映。这些职业的人大代表像范徐丽泰那样通过其办公室调查研究分析民众的诉求后,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动作,如果拖延不完成,这件事情就会提上议程,向有关行政负责官员问责,请负责相关事务最高政府官员在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上作出解释,甚至道歉,以致可以提出弹劾或罢免案,使得那些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和能解决而不解决的官员下课。这样就会形成政府怕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怕老百姓,老百姓怕法律的“有机绿色”的法治生态环境。这不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而且有力地推动群众合理投诉的有效解决,能够从根本上克服多年来原有信访制度难以解决的上访和越级上访现象。
专职人大代表从事接待民众的投诉,能够较好地完成应该由原信访办完成、但原有政府行政体制决定原信访办又不能完成的行政管理控制功能的主要任务,即通过反应、监督、检查和反馈,掌握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保证“行政机器”按科学轨道有效运行,最终达到预期管理目标。
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较短,会议周期较长的特点,我国权力机关监督职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监督形式作用的基础上,在地方设立专职的人大代表,形成一个独立的行政监督的无形常设性机构。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实行及时监督—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和上访。这样就能够使行政监督得到充分全面及时有效的实现,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贪污腐败难有藏身之地,同时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竞选出少量的地方职业人大代表从事信访接待工作这一改革的思路不仅符合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理的要求,而且有其法律依据。
地方职业人大代表从事信访接待工作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们这个设想不仅从香港的社会实践来看是可行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有依据的。
学习香港的职业议员的做法,在坚持原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础上,选拔出少量的地方职业人大代表,从事信访接待工作,不是搞资本主义的民主,因为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是搞三权分立。这种改革没有否定我国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关键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兼职的人大代表和职业的人大代表各自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让少量的地方职业人大代表接待处理民众的上访,是一个解决群众与政府矛盾的方法,不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借鉴使用,如果运行成功,就可以推广。
撤销原有的政府信访机构,让职业人大代表进行接待信访工作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宪法》中“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作为广大选民选出的职业人大代表同样有监督权,而且使这一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由于职业人大代表的存在,以上所有这些规定都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部分职业人大代表的存在,克服了兼职代表在时间和精力的不足。能够保证在信访接待日或参与信访其他事项的协调、催办、视察以及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为改革信访制度指明了正确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
如果不继续解放思想,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接待信访本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政议政的人大代表,怎么干起了政府信访接待员的活儿?使深化机构改革难以推进。
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通过竞选选举出少量的地方职业人大代表,接待处理民众的投诉。这个设想坚持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符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的要求,有利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有利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这个设想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中提出的“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的要求,有利于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有利于破除原来信访体制机制弊端,有助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有助于编织社会“安全网”和“补短板”,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这个设想有助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利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率,由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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