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执纪监督部门的监督惩戒动力
高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执纪部门作为内设工作机构,更多地要服从于学校领导班子,在人财物等各方面也受制于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高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更容易形成“小圈子”,产生“熟人社会”效应。这些都影响着监督效果。
要激发监督执纪部门的监督惩戒动力,解决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一是要提高监督执纪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央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精神,要强化上级纪委对高校纪委的领导,稳步推行二级单位建立纪检组织,在业务工作上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实现人财物等核心权力“上提”。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行高校纪检机构派驻制,派驻机构的人财物等管理权限全部归上级纪委。在财务审计方面,要加大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推广力度,发挥其在高校财务方面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加大对高校财务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此外,要推行外部审计、会计委托等制度。二是高校监督部门,主要是纪检监察组织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发现问题、严肃执纪、形成震慑。三是加强高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目前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一般都比较少,有的是为了解决职务、职级问题而安置的,缺少相关专业知识,形不成有效的监督力量。为此,既要强化队伍的力量,也要在职级设置、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安排,加大高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干部交流的力度,使高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干部有敢于监督、愿意监督的动力。
建立师生员工的权利动力
高校的基本主体包括高校领导干部群体、教职工群体和学生群体,三者在高校管理中拥有不同的权力,处于不同的地位。从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实际来看,领导干部群体拥有的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在大力提倡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高校各级党政部门的权力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教职工群体和学生群体拥有的有限的权力,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要保持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清正清廉,高校还要激发师生员工的权利意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要合理界定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高校职能的多样化、复杂化决定了行政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但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职能应该定位于服务,协调内部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高校运行的效率。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要有所限制。二是要强化学术与学生权力。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以制定大学章程为契机,发挥好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在谋划学校发展方向战略、研究学科发展布局、制定教学科研规划等学术和教学事务方面,应赋予教师充分的话语权。开拓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积极推进校务公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把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执行过程置于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之下,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四是构建清正清廉的文化氛围。动力机制受到所处文化“场”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和文化氛围中,动力机制发挥作用的大小也不同。对于高校来讲,廉政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控制手段,就是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廉政文化传播的重点对象,将校园文化与廉政文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剖析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对各种腐败现象、潜规则和不良风气加以鞭笞和否定,抑制、消除影响领导干部清正清廉的负向动力;通过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的培育,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向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准绳,维护和强化正向动力,弘扬正能量,营造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清正清廉的文化氛围。
(作者分别为天津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高效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党政领导班子清廉的长效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JZD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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