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权合法性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可以有很多来源,并且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这一点学界已经有了太多的说明。比如有人常说今天中国政府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经济绩效,等等。但是,在当代政治的范畴中,合法性主要是通过选举来达成的。选举常常被定义为民主的首要实现形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
选举民主程度低是西方舆论把我国排除在民主国家之外的主要理由,其实也是国内许多人对我们眼下的民主缺乏自信的原因之一。民主的首要实现形式不仅意味着选举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特别意味着它是其他民主实现形式的重要基础,对其他民主实现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影响。但是,在各种民主实现形式中,选举民主又是与社会秩序关联程度最高的,加之我国超大的选民规模、现代选举文化的缺失等,这些现实性因素又使得选举民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充分发展。就此而言,选举民主所涉及的以下三个问题将会长期困扰我们,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问题,即狭小的直接选举范围与民主政治发展的矛盾问题。二是选举的竞争机制问题,即选举的动力机制与政治秩序的矛盾问题。三是选举的实际政治效应问题,即选举的实际意义与选举的规范意义之间的矛盾。
关于选举与社会秩序的关联,历史和理论均给予我们足够的认识。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选举民主多是建立在社会竞争和冲突这种相对较大的社会代价基础上的,常常表现为在发展进程中社会冲突加剧,政局不稳,以及竞选时社会资源的大量耗费。在引入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国家,那里长期的社会不稳定给人印象深刻,比如泰国、菲律宾、埃及等国。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中引入这样的制度是相对困难的一件事情。就理论认识而言,在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变的情况下,引入以社会竞争和冲突为基础的选举体制,其社会代价与社会规模是成正比例的。社会规模越大,引入这种体制的社会代价就越高;体制运作所需的制度性的、技术性环节就越多,而每一环节都会在实际上影响这一体制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两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可能使这种体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达到它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上述的逻辑是成立的话,那么,下面一个结论就是有可能的:即当社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做这件事情要付出的社会代价就是这个社会无力承担的。这意味着一个巨大的风险:即社会失序的风险。李泽厚先生曾断言:“目前在中国搞一人一票的总统普选、多党、议会制,就会天下大乱”。这个判断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发展选举民主,一方面,我们必须从战略上重视选举民主的相关条件建设。选举民主是我们政治发展的目标之一,但必须渐进有序地推进。这包括:继续推进基层自治意义上的选举,培育民众直接选举的意识和能力;在目前直接选举范围内,有限(有序)、渐进地引入竞争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在目前选举制度的框架内,即在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和县级以上间接选举的框架内,真正实现以合法性、政策选择、监督为实际政治效应的选举,在实践中养成公民与现代选举制度相适应的行为文化。[5]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优先发展成本较为低廉的其他民主形式,比如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页。
[2]程竹汝、上官酒瑞:《制度成长与发展逻辑: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政治》,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05页。
[3]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51-352页。
[4][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5]有学者认为,中国政治要摆脱在中央集权制与区域寡头制之间摆荡的命运,就必须使中央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于公民的直接授权,不容任何地方共同体从中阻断这种政治联系;国家越大,就越需要也越能够将中央权力建设在公民直接授权的基础上。请参阅甘阳:“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载《二十一世纪》1996年8月号。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