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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论(2)

如何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清楚了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后,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涉及到很多层面的问题,但是制度建设是基础,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制度构建入手。从制度上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划分权限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因此划分党委工作的权限责任不能仅限于党风廉政建设,而应该包括党委日常工作的权责划分。事实上,日常工作权力责任的明晰划分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发生,也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以更大的力度推进“一把手”不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的分权限权制度,使其能够聚精会神抓党建,集中精力谋大事,把握政治方向,做好战略部署。

具体到党风廉政建设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既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起到表率作用。这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其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和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等“四个亲自”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明确“管好自己及其身边人”的主要责任。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权限划分。总结起来说,党委要负的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纪委要负的监督责任是具体业务责任和专业责任;党委要负的是总体责任,纪委要负的是部门分工责任;党委侧重的是从正面建设良好风气的责任,纪委着重发挥从反面发现问题进行惩戒的责任。

第二,改进相关制度和程序。不论是在日常工作上还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都要增加和细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防止有人利用程序不完善获得制度内的程序性特权。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改进来强化党代会和全委会的作用,使党委和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监督,确保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不会出现偏差。党委会不仅要定期向党代会报告其主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而且必须接受党代会的评议和测评;同样道理,设有常委会的党组织,常委会也要对全委会定期汇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接受全委会的批评和测评;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应该多向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汇报工作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另外,从制度上也要考虑赋予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部分成员征集联名建议权,上述机构中分别达到一定比例的成员可以就党委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联名建议,相应的机构或组织应当把这些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增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责任。如前所述,当前纪委虽然采用双重领导体制,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但是其接受的这两种领导是有区别的,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区别。必须从制度上明确,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是业务领导和专业领导。也就是说,各级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营造风气、宣传教育、自身表率、调动群众以及进行制度构建等主体和全局性工作,在这些方面纪委要接受党委领导,和党委保持一致。但是各级纪委在自己的本职具体工作上,即查案办案方面应该有相对于同级党委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要更多地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尤其是当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党委班子主要领导甚至“一把手”及其身边人时,纪委必须及时向上级纪委汇报,甚至不必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并且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这种情况隐瞒不报是违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纪委对于党委的监督责任,才能增强对同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也才能保障党委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出偏差。

第四,拓宽和落实普通党员和群众参与的渠道。如前所述,党风廉政建设也必须要发挥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党委班子和主要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依靠力量,党员和群众的参与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的标准和保障。如果不能充分调动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便是没有充分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因此,所谓党委的主体责任,也意味着党委要保障普通党员和群众的参与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员和群众的参与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信访制度、检举制度和群众监督保护机制等,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来,扩大监督的主体范围。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多单位并不是没有制定党员群众参与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或者流于虚置,或者给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设置很多障碍,党员和群众疑虑过多,参与热情不高。这就需要在制定普通党员和群众参与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时,一定要方便党员和群众的参与,降低参与成本和实际难度。这一定要通过党委的研究和设计,制定切实可行、方便党员和群众参与的具体制度。

第五,科学设计问责追责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同样,对于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的问责追责,也必须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目前中国很多问责的做法,多半是缺乏制度化的媒体问责或舆论问责,在民粹主义倾向的舆论压力下,相关官员往往是辞职下台了事。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问责机制应该体现制度化的原则,应该科学地设定问责程序。这需要确立对党委问责的启动条件、恰当的问责主体和合理的问责形式,以及对问责结果的处理规则。最好建立以党代会为主要平台的问责会议机制,除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启动问责程序外,还可以规定一定数量的党代表或党员群众联名就可以对党委进行问责,但是所有的问责会议都应该由上级党委或纪委的主要领导出面主持。问责的内容,不仅可以包括党委班子成员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而且也包括党委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受到问责的党委成员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诉,确保弄清事实,减少误解和冤枉现象的发生。问责结果的裁决,最好是以票决制的方式,根据性质进行区分,按需要进行检查整改、辞职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总之,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确保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需要正确认识主体责任的内涵,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关系,并认识到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参与的重要性;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提高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充分调动普通党员和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并科学设计问责机制。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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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党风廉政   主体   责任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