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盾”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可见,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后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强调了制度公共性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具有公共性的制度体系是程序正义与目的正义的统一,表现在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制约性三个方面。制度的公益性,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始终将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最终旨归,这要求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超越自利性的诱惑和利益集团的绑架,制订出更具普惠性的法律制度。制度的公平性,即制度体系能体现民众的公平正义之诉愿,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制度的制约性,即在制度上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这要求国家建立起一个科学规范、严明公正的制度体系,促使公共权力做到边界清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法治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这两次重要全会精神犹如“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和公共性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治作为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公共性体现在为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从而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基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公共性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所有层面,贯穿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
在立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科学立法与公平立法的统一,要求国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在执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严明执法与民主执法的统一,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且将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纳入到执法过程之中。
在司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规范司法与公正司法的统一,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守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