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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带领人民致力于实现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飞跃,以促进公共性价值回归的美好愿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阶段,必须牢牢把握“公共性”这一核心价值,实现权力、职能、制度和法治等治理要素的规范和完善,从而在统筹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开拓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

权力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核”

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而权力的公共性程度则取决于对“权力为少数人所拥有,还是为全体人民所拥有”这一问题的回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国家权力的公共性集中体现在权力行使的根本准则是“人民本位”,即实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权力的公共性,凸显于妥善解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必须始终秉持公共性原则,保持自身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力求实现二者之间的双向平衡与和谐发展。权力的公共性,体现为合理设计权力的架构。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原则,我国权力制衡构架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协调作为体现形式。权力的公共性,落实在有效选择权力的实现路径。国家只有具备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有效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合理设计治理制度的能力、有效维护公共秩序的能力、广泛吸纳民意的能力,国家权力的公开性才能在治理实践中得到落实。

职能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道”

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载体,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结构和履职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道路。纵观新中国60余年的治理实践,从建国之初的“政治导向型治理模式”,到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导向型治理模式”,再到21世纪初以来的“服务导向型治理模式”,充分显现了国家治理职能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逻辑,凸显的是公共性价值逐渐回归并不断增强的轨迹。

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为了谁”的问题,这要求国家将“公平正义”作为职能导向。政府职能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公平公正地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即在分配资源、提供机遇、供给服务、分享成果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努力使每一社会群体、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尊严都得到有效的维护。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做什么”的问题,这要求国家将“公共服务”作为职能重心。国家应着力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重点解决关乎民生的诸多重要问题。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何为好政府”的问题,这要求政府将“人民满意”作为职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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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