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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菲特:主观主义错在把欲望当作价值的根源(2)

按照帕菲特的分析,我们没有理由(但有客观的原因)喜爱辣味,但我们有理由去吃爱吃的辣味食品,我们没有理由(但有客观的原因)一见钟情,但我们有理由去追一见钟情的姑娘。人们若不明白上述区分,往往就会觉得是欲望给予事物以价值,给予我们理由去做某事。我们日常的欲望对象往往本身是有客观价值的,更是易于滋生这种混淆,导致任何生活形式,只要人们想要就是有价值的。

正是出于对客观价值与理由的承认与看重,帕菲特对有分歧的元伦理学理论与规范伦理学理论采用了不同态度。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帕菲特尽力表明几种主要规范伦理学理论有着深刻的共识;而在元伦理学领域,则采取了被科丝嘉称之为理性独断主义的态度,只接受非自然主义且非形而上的认知主义,而拒斥其他的元伦理学立场。帕菲特在各种重要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之间寻求共识,特别是试图重堪道德哲学版图,打破惯有的定见:义务论与后果主义有深刻的分歧。其基本策略是把义务论解读为康德式契约论(强调人们要一致地赞同哪些原则)与斯坎伦式契约论(强调人们无法合情理地拒绝哪些原则)。

但在这种处理中,帕菲特放弃了义务论伦理学一个重要特点:合理性优先于理由,何种理由是由我们的理性能力建构出来的。帕菲特在重构契约伦理学以与后果主义达成共识时,实际上利用了契约论难以逃脱的一个难题:如果没有任何外在的客观价值或理由,只凭形式或程序意义上的理性能力,人们的选择是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此不存在确定的道德原则;如果存在着外在的客观价值与理由可以让人们达成一致的契约,那么契约论证就会如同罗尔斯所说的,是一种理性的展示装置,主要作用在于显示出客观的价值与理由如何约束人们的理性选择,从而最终达成一致。一旦确定存在着客观的价值与理由,那么就正如摩尔所说,后果主义结论是很难避免的。阿兰·吉巴德也不得不承认:帕菲特的论证的最大教益是,除非最终引入某类后果主义,否则要用一种系统的道德思维来解释人们的道德直觉会有多难。

帕菲特认为,一切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都会放弃道德的规范性,由此也是无法得到辩护的。同时,非自然主义的形而上学认知主义就会走向摩尔的立场,导致柏拉图意义上的道德实体,这又与科学体系不大相容。由此,帕菲特只剩下了一种立场:非自然主义且非形而上的认知主义。而与这种认知主义相提并论的类型就是数学与逻辑。不管是规范伦理学的理论,还是元伦理学的理论,帕菲特接受还是拒绝它们的理由,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是否能与客观价值与客观理由的规范性相容。

帕菲特的结论既非轻率也不轻易,采用严谨的科学论证方法作了系统论证,并提出了新的方式:一是梳理与澄清各种理论的真实蕴含,二是采用各种各样的思想试验,构想各种极端情境,推理各种规范理论在其环境下产生的不同答案,以此检验哪种理论能最好地解释(不是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正是在这种思想试验之下,他发现康德式契约论与斯坎伦式契约论之吸引力恰恰要以客观价值与理由为前提,一旦偏离此点,就会产生各种不合直观的结论。面对帕菲特的论证与结论,除吉巴德等人表示很大程度的认同外,斯坎伦、伍德等人从前提、论证方式等各方面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也许出现这种分歧与争议正是体现了帕菲特与吉巴德等提出的,非宗教式的伦理学的发展还处于童年时期,还很不完善与成熟。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核心价值与文化观念课题组、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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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伦理学   帕菲特   主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