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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作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2)

认真总结法治经验,及时转化为立法成果,以“阳光作业”打破“潜规则”,树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基础

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在名称、形式上涵盖了绝大部分社会生活内容。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型。但纵观现有法律,不仅基本法律条文数量“精炼”内容过于原则,导致无法准确指导具体法律应用,如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典都因为条文数量短少,规范内容相对简单,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往往要靠数倍于法典条文的司法解释甚至行政部门的内部规定来指导司法、执法实践。在现实中造成“法出多门”“部门立法”的混乱局面。

另外,法律规定中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授权性规范过多而制衡救济规定不足,造成了实际执法和司法中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模糊了法律的存在意义,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极易出现“懒政”和“滥权”的情况,形成实际上法律不彰而“潜规则”盛行的现实局面。法律规定授权宽泛导致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变化万千,“有法不依”的现象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创设了“权力寻租空间”,从而产生了官员腐败的社会现实。法律的实施存在“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特点,在网络化时代诸多社会法律问题都会很快在多种媒体形式中反映展现,受到社会公众的瞩目。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就要及时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爆发中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职能机关必须要正确面对危机挑战,通过多种途径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开诚布公的方式向社会及时反馈应对措施,对于法律规范中存在的不足,要尽快转化为立法修法的完善。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法律的不断修正是正常态,所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通过及时的立法完善,让社会公众感知到公正可期法律可信。

此外,要增强国家治理活动的开放性和可参与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人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力,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治理“阳光作业”方式之一。通过人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促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阳光作业”习惯,并形成“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内在优良品质的良性循环。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对于公务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充要条件。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安全不宜及时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保密年限,及时公开,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以“阳光审判”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实现“及时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人权,应由宪法加以明确保护。“不平则鸣”,对于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个体公民,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开、及时的审理,实现“及时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将公民诉讼权的保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应当搜查、扣押、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查封多少?查封多久?是否及时解封?这些全部都是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制衡。

尽管现存法律规定了检察监督制度,但因为检察机关又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侦查被定义为公诉的准备工作。所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两位一体”的控诉职能,使得实际监督流于形式。如果出现错误查封或不合法扣押,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现行法律很难给予强制性措施的相对人一个及时公正的审判救济机会——行政诉讼不接受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行为诉讼,而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行为要到审判阶段才可能审理。

综观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就会发现不仅是刑讯逼供的恶果,一些蒙冤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缺乏及时诉讼救济的权利。等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时往往真假难辨。不经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也是“骑虎难下”。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应以步入小康社会的文明宽容心态,来对待将遭受最严厉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他们公平的诉讼权,由中立的法官进行公正审理,将“审判中心”前移到侦查阶段。这样及时回应的“阳光作业”,也许更符合法治文明的要求。

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我们跨入了法治建设的“快车道”。通过“阳光作业”方式,将提高全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减少这场法治革命的社会阻力,更加有力地协调调动社会公众的热情,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将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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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