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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与社会体制改革相配套(2)

——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意义深远

深圳特区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有何积极意义?

何兵:《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因此,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义深远。

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立案登记制是将纠纷导入法院,从而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立案登记制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特区报:为什么说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兵:立案登记制是将纠纷导入法院,从而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法官员额减少而案件数量大增。如何处理这一尖锐的矛盾?我认为有三个可行的方法,即法院内部挖掘审判力量。在降低法官员额的同时,大量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大幅度地扩大律师队伍,并通过诉讼制度的改造,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交由律师完成。必须看到,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改革不成功,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

我国的律师与法官员额配备严重不合理。日本全国约2000法官,律师约2万名。法官与律师员额比,是一比十。美国联邦和州法官,合计约3万人,而律师约100万人,法官与律师员额比,约一比三十。而我国现行的法官,约20万人,律师约25万人,配比极其不合理。在降低法官员额的同时,应当大幅度扩展律师员额,短期内至少应当扩展至50万人。与此同时,通过诉讼制度改造,将纠纷解决的任务,转由律师完成。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深圳特区报: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是《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之一。那么,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何兵:与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过去强调行政行为的比较多,对司法行为重视不够。

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明确提出来,这一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行为”概念的明确,使得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被有机地纳入与立法行为、行政行为相提并论的法律行为之列,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被纳入了统一的法治秩序,这对于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范司法行为”是针对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政策、作出司法解释和进行司法指导以及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提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根据“规范”法律行为的一般性制度要求,“规范司法行为”也必然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要“于法有据”,司法机关也要遵循“依法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依据宪法和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程序,遵循司法行为公开性原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总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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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