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价值性知识包装为真理性知识。
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明明是价值标准,而价值标准一定是多元的,那么怎样才能将多元价值标准转化为所谓的“普世价值”呢?这就必须将“价值性知识”包装为“真理性知识”。
我们知道,价值与真理都是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但不同的是,价值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原则侧重于客体性,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价值原则侧重于主体性,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
在现实生活中,价值与真理的关系十分复杂。同一样东西对于有些人是有价值的,对其他人不一定有价值;而真理,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其价值,它都是真理。因此,我们一般不能将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强加于他人,但有权利也有义务让他人认识真理。比方说香烟,对于抽烟者来说是有一定价值的,如可以提神、打发时间等等;对于不抽烟的人则是毫无价值的,甚至是负价值。而不管你抽烟不抽烟,“吸烟危害身体健康”都是一条真理,这一点早已为科学所证明。因此,抽烟的人绝没有权利强迫不喜欢抽烟的人抽烟,否则就是反真理、反科学的;不抽烟的人则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如果不是公共场合,又另当别论),因为这是与真理、科学相符的。当然,有人可能会说,香烟有害健康,所以不可以强制他人。但对身体无害甚至有益的东西,是不是就可以强制他人呢?比如说,某种东西营养价值很高,但是你能要求所有人都必须吃这种东西吗?……
很显然,持“普世价值论”的人是深谙这一哲学道理的。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本都是一种价值性认识,根本没有权利强加于人。但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就将自由、民主、人权等包装为“真理”,为的就是使这种价值获得一种普遍性。有了这种包装,对外推销起来就更为容易。这是因为,既然是“普遍真理”,对于推销者而言,即使采取强迫甚至暴力手段,也不会有失道义,至多只是方法问题;对于推销对象而言,如果你不接受“普世价值”,就等于不接受真理(而且是“普遍真理”!),就等于承认自己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老顽固。
从实际来看,这一手法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世价值”为美国发起对外战争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据统计,二战后美国发起的对外战争有数十次(占了二战后世界总战争数的98%),数百万人死于美军的炸弹下。这些战争大多打着维护“人权”等旗号,不仅得到一些西方国家的支持,还得到被入侵国的反政府力量的拥护,有时还会得到被入侵国家部分普通民众的肯定。但是,这种“合法性”是一种真理意义上的合法性吗?肯定不是,这种合法性后面包裹的实际上都是美国的国家利益。二是“普世价值”在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就在前几年,我国国内进行“普世价值”争论的时候,如果有学者批驳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揭示“普世价值”的实质,马上就有人指责文章的作者“连民主都不要了”。言下之意,就是说文章的作者连“普遍真理”都不要了。从理论上讲,存在着抽象意义上的“民主”概念,但我们在实践中所选择的一定是具体的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或资本主义民主,或其他性质的民主。正如在我们的头脑中一定存在着抽象的“苹果”概念,但在生活中,当我们拿起一只苹果来吃的时候,一定是一个具体的苹果,即一个有特定产地、特定颜色、特定大小、特定口味的苹果。但是,宣扬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人总是力图回避价值的具体性,以期获得一种所谓“普遍真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