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民众政治情绪排解机制的建构
一个政治系统是否具有权威性及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政治体系能否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求,能否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要实现这一目标,任何政治系统均必须要有完善的政治情绪排解机制,通过这些合法机制的运行,来促使政府倾听民众呼声、关注民情、回应社会与整合社会。这个机制包含三部分内容:
第一,畅通有效的社会宣泄机制。民众政治情绪的集聚,通常带有积累性质,这种积累实际上是社会矛盾的积累,在积累的过程中,能够形成破坏社会及政治稳定的“能量”。一旦能量超过了社会的临界点,就会自动释放出来,产生破坏效应。就我国转型时期而言,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能自动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能自动地解决民众的沮丧感、挫败感与被剥夺感。因此,需要建立民意的表达与宣泄机制,不能让民意积累成为民怨。通过建立有效的媒体宣泄渠道,加强网络平台的政治沟通功能,推进社会结构的弹性化改革,完善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衔接,强化社会的预警机制建设等来达到社会宣泄机制的完善,保持政治系统运行的稳定。
第二,完善有序的社会协商机制。任何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是来自于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平衡,民众政治情绪的宣泄只能是活的暂时的平衡,宣泄机制也不能保证民众利益的实现。故此,必须建立完善有序的社会协商机制,来保证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平衡。社会是复杂的综合利益系统,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要求与诉求,实现社会利益资源的均衡分布,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成果,这离不开社会协商机制的建设。社会协商机制是一种利益整合与平衡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应该扮演的是平衡器的作用,对社会利益要有超然性,不能与民争利,对社会的弱势群体及边缘群体要发挥政府的公共性职能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及福利。因此,必须加强社会民主制度、协商制度及民众利益诉求制度的建设,来保障社会协商机制的运作及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第三,健全合法的社会缓冲机制。在现代化社会中,民意的表达、利益的诉求,不能完全体现在政府与社会成员的互动关系上,还体现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博弈之上。面对社会利益主体众多,利益需求差别多样,政府难以全面收集社会利益主体之信息,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应该建立一个缓冲地带,避免政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如果没有此缓冲机制,那么社会关系就是政府与公民两方,政府的角色就不是“平衡器”,而是利益冲突方,必然会破坏社会关系的平衡。因此,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利益日趋多元,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不能离开社会利益组织的缓冲,如社区、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这些组织的缓冲,可以将公民的利益需求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能够更好地反馈到政府,由此可以避免公民的非理性表达,也能够避免极端行为及群体事件的发生,减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隔阂。
这三大机制应该相互协调、相互支撑,共同化解民众的政治情绪,有效地释放社会与政治压力。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思政部)
【注释】
①[美]约翰·桑特罗克:《心理学导论》,吴思为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第462页。
②曹帅,许开轶:“社会转型视阈下的政治情绪:内涵、表现与发生机理”,《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2期。
③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社会》,2011年第2期。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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