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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主义道德观及其实践困境 (2)

——中国传统教化体系探析

人类有着天然的追求至善的品质,如果确如古代思想家假定的那样,“德侔天地者称皇帝”,把对民众实行道德教化的责任给予这样的君主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完美的假定毕竟无法面对令人悲怆的现实。当历代儒家极力阐释圣王救世、圣王教民的道理时,他们所说的圣王,大多限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这样一个狭小范围,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有关上古三代历史叙述的真实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儒家观念世界里的这些“圣王”,夹杂着许多理想化的成分,此外,还有一些复古情趣。这种“圣王”不仅春秋战国时代的孔、孟未曾遇见,后世的儒生也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教化便进入了某种窘境。一方面,他们依据理想化的圣王把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的责任赋予了统治者,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承认秦汉以下的历代君主在道德上并不完美,同时,他们又认为道德教化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要务,最终,道德教化的职事还是交给了那些道德品质不怎么良好的君主与臣下。事实上,希望这般人引导整个社会走向良善几不可能,“尧之民比屋可封”也就成了永远的历史传说。

思想家在理论上把道德教化与国家治理过程联结在一起,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教化必然呈现出官府主导的模式。在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在道德教化方面确实有过许多努力,每每见诸史籍的察举孝廉、劝勉忠信、旌表名节之类的举措,官办的府州县学以及活动于民间社会的乡绅阶层,再加上“非六艺之科、孔子之术勿使并进”的选举制度等等,构成了一套完备的道德教化体系。传统儒家倡导道德教化的思想主张似乎通过这个体系变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事实。要问中国古代的道德教化体系是否有意义,答案应该是明了的。如果没有这个教化体系,秦汉以后的中国政治史将是另一种样子。道德教化的意义自是不容忽视。

可是,如果变换视角,把传统儒家倡导道德教化的初衷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实际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就不难发现,道德教化在传统中国社会所起的作用确实不可高估,因为它并没有在根本上提高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的质量。

前面说过,传统儒家倡导道德教化最主要的主观动机是防止暴政,如果历代儒家重教化的思想主张的确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话,暴政发生的概率一定小之又小。可事实是,从两汉迄于清季,真正可以名之以善政、善治的不过是汉唐二代的某些历史片断,而暴政不仅发生的频率高,其持续的时间也要长得多。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虽然有过许多次王朝陵替,而每一代王朝内部也会有许多政治更张,可是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沿袭不改的是用暴力手段对待民众。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唐甄曾经把秦汉以后的历史总结为“乱世多而治世少”,在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上,中国或许是平民暴动最为频繁的国家,即使被认为是空前治世的汉唐两代,也都在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冲击下走向末世。传统儒家所推崇的美德是为臣尽忠、为子尽孝,忠孝道德强调的是臣子对于君父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解读为对于君、父的服从。以培养这种美德为目标的道德教化,其逻辑结果应该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逻辑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无法证明的。

在传统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中,道德教化始终被作为增进社会道德的可靠途径。可是,中国古代的道德教化却远没有达到这一预期。历史上,两汉王朝在道德教化方面所花气力犹多,为了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和社会道德水准,汉王朝甚至把孝廉作为选择官吏的标准。可是到了汉末,真实的道德环境却是:“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⑦汉代统治者着力推行的道德教化,既没有使人们养成教事父母的品质,也没有培育出臣子效忠君主的德行。或许,道德教化本来不该是官府的分内事。

工具主义道德观的困境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的组成部分,尽管道德教化是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没有能力做好的事情,但是,道德教化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毕竟是适应的。如果中国社会依然按照其自身逻辑发展的话,传统道德教化也还是有其存在必要。可是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环境日渐改变,人们终于认识到,传统道德教化体系已无法与近代文明对接。何以至此,或许,还是要从中国传统道德观念本身去寻求答案。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道德的理解本身就存在着些许问题。符合道德的社会生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是,要拥有符合道德的社会生活并不容易,人们必须在观念形态上弄清楚他们所追求的道德是什么。确实地说,“道德”这两个字,不过是一个概念,生活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里的人们会赋予其不同的内容,于是,他们也就有了不同的道德追求和不同的社会生活。

在东西方思想史上,中国思想与希腊思想大体上发生在相同的历史时代。把先秦儒家的思想学说与希腊苏格拉底以后的哲学相对照,就不难发现,如果在更抽象的水平上理解,中国思想家与希腊思想家所讨论的其实是同样的问题:什么是优良的社会生活,人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去生活。只不过中国思想家与希腊思想家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据亚里士多德说,苏格拉底是最早关注伦理问题的思想家,不过,苏格拉底把主要精力用在讨论普遍的道德法则上,按照希腊哲学家的认识,道德原则是人们的理性所达到的客观法则,它不依赖于任何现实的条件。近代思想家继承了希腊哲学家的思想方法,例如,作为理性主义代表人物的康德,把道德原则理解为绝对命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美德就是实践道德法则从而使自己拥有正当的生活。

传统儒家对于道德的理解不同于西方思想家。由于思想方式的原因,先秦儒家更多地是通过经验来理解道德问题。他们所理解到的“道德”首先不是抽象的法则,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规范人际关系的具体规则,即所谓君臣之道、父子之道等等。美德不是体现为实践普遍道德法则的义务,而是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如何尽到为人君、为人臣、为人父、为人子的责任。也就是说,应合某些特定角色的利益和需要就意味着道德的正当。虽然传统儒家有时也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⑧、父慈子孝等等,但他们内里更多强调的是臣、子对君、父的义务。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忠孝就是最为重要的美德。

古代中国人不知道,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领域,家庭内部的父子之道并不可以直接地推演为社会政治生活里的君臣之道。传统儒家强调父子之道与君臣之道的一致性,却在有意无意之间为自己出了一道道德难题。如果说为臣之道在于尽忠,那么,人们究竟应该对什么样的君主尽忠?传统儒家自己也承认有明君有闇君,所以,儒家主张对尧、舜之君要尽忠,但对桀、纣之君却要得而诛之。于是,忠君是道德,伐无道也是道德。在理论上说,儒家的忠君理论是无懈可击的,可在社会实践中这种理论却近于无效。每逢王朝末世,有揭竿而起诛伐暴君的,也有为暴君尽忠死节的,更有臣弑其君取而代之者。至于哪一种情形更为正当,很难用一贯的标准来评价,像赵匡胤与王莽、朱元璋与李自成这样的历史人物,他们之间的差别或许只是“成功”两个字。在秦汉以后近两千年的时间里,尽管每朝每代的统治者始终把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作为国家治理的要务,可十分值得同情的是,他们就是难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建立起确实有效的约束机制。

古代中国人对待道德的基本态度是工具性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曾就治国方略有过激烈的论争,在这场辩论中,德治与法治是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主张,也正是这两种思想主张影响了后来中国社会的治理过程。这两种思想主张虽然截然对立,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都是用工具主义的态度看待道德与法律。先秦法家把法律看作是君主实现可靠的专制主义政治秩序的工具,“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⑨法家所以反对儒家德治教化的思想主张,是因为他们以为法律是最为有效的政治统治工具,而道德与教化对于君主专制统治来说毫无意义。与法家相反,儒家所以主张以德治国,主张重教化,张四维,也不是不承认法律的效用,而是认为,仅仅靠刑罚并不足以有效地治理国家,道德教化是比法律更为可靠的治理手段。所以,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从而实现道德教化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效果。

当人们用工具主义的态度理解道德与法律的时候,这个手段一定要服务于功利性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专制主义政治秩序的稳固。出于这样的目的,道德教化所以被认为是必要的,主要是因为它有效。

如果辩证地理解,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一方面强调道德教化的功能,另一方面也重视法治的效用,用当今流行的话说,就是“两手都抓,两手都硬”,从积极的方面说,这样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道德教化与法治的均衡,但是,从消极的方面说,这种治国方略恰恰反映出思想家对道德教化与法治都没有充分的自信,所以他们把良好的社会秩序寄希望于这两种手段的协同作用。

在我们的理性所能达到的境界里,人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聪明的动物,人类所以能够摆脱原初的野蛮状态并且不断地走向文明,是因为人类的群体生活是由文化规范维系的,而道德恰恰是文化规范的核心。可以说,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意义在于它是我们全部社会努力的真实目的,它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社会生活才是正当的和有价值的,能够为我们的全部社会行动提供可靠理由。而道德教化的意义就在于使每一个社会养成道德信念与自觉接受道德约束的意识。在这一意义上说,道德不对任何功利性的目的负责。一旦道德与道德教化被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道德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据《后汉书·陈蕃传》,陈蕃任乐安太守,“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周礼为父服丧三年,汉代因之,而赵宣竟然在墓道里为其父守丧二十多年,远远超出常制。州郡也因此而屡屡举荐其为官,结果,经赵蕃核查,此人在为其父守丧期间竟然生了五个儿子。所谓守丧尽孝,不过是为了博得名声而已,以东汉时期,此类在道德方面造假的事情比比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美德一旦被当作博取名利的资本和晋身的阶梯,就必然滋生形形色色的道德虚假。

据报道,近来,有许多地方把孝敬父母作为干部任职、考察、提升的重要条件,也有企业把孝敬父母作为员工升职的条件,还有高等院校把孝敬父母作为推荐优秀生的条件。当然,这些做法的主要目的还是要鼓励人们孝敬父母,对于一个社会来说,鼓励人们孝敬父母也不是坏事。可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恰恰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为人子者尽孝道,这是每一个人无可推辞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不可以用利益得失来说明,而且它也不应与任何功利性的东西发生联系,我们所以孝事父母,不过是在尽人之所为人的义务,而不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为我们带来许多好处。汉代察举孝廉的历史教训尤须记取。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无论时下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解存有什么样的歧议,但有一点是确切无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形式,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治理方式的根本变革。如何走出传统的德治教化的窠臼,恰当地理解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商君书·说民》。

②《新语·无为》。

③《荀子·性恶》。

④《孟子·告子下》。

⑤[英]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5页。

⑥《春秋繁露·三代改制》。

⑦《乐府诗集》卷八十七。

⑧《论语·八佾》。

⑨《管子·任法》。

责编 /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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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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