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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该如何量化(2)

构建多元开放的司法考核指标体系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的视野中,上述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早已深受诟病。因此,取消这些数字考核项目,乃是让司法回归理性的务实之举,更是进一步淡化司法运行行政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难题:离开了数字这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又该如何去衡量司法公正的质量水平呢?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道德伦理深深烙印于国民内心。这种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让我们更习惯于从感性而非理性出发,去评判我们的周围世界,尤其在缺乏法治理性的背景下,社会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很可能彼此冲突,令司法机关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例如对云南的李昌奎案,对西安的药家鑫案,判前判后的公共评价相差甚远。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呢?标准的迷失可能更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读。

从世界范围看,实践证明,无论是法治水准,还是正义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量化。这正是世界法治指数和各种法治指标体系由来的根基。中国的法治与司法改革,带有强烈的自上而下推动型特征,使得考核评价机制至关重要,而考核评价的指标设计科学性也更为关键。尤其在转型时期,法治尚不成熟,司法改革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是引领中国司法和法治发展方向的重要牵引。而改革的方向,当然不是等到司法去行政化之后,再重拾昨日的“牙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盘子里,本就包含着对不合理司法业绩考评方式的清理,包含着构建一套合乎法治理性、尊重司法规律的司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并非完全抗拒数字化,而是侧重于指标项目设计的科学性、正当性。

首先,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多元化。它是综合性的指标体系,不仅包含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导向性指标,而且包含错案率之类的负面评价指标;不仅包括有罪、无罪等司法结果的评价,而且包括司法过程的程序性评价,还包括司法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评价。在多元化的指标项目设计中,不盲目追求数字,而更加强调合法性、外部回应性等。

其次,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开放化。无论是指标设计,还是考核实施,都不能“闭门造车”,而需要敞开大门。考核指标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人大体制和民主社会背景,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在考核指标内容上,它不仅包含司法系统内部的考核评价,而且包含社会对司法的外在评价,尤其关注第三方力量的中立性评估;在考核结果使用上,它决非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控制手段,而主要是宏观司法政策的依据和社会评价标准,防止加剧司法行政化。

最后,指标体系应该更加理性公平。它应该按照司法和法律实施的属性,尊重客观规律,在横向指标设计上防止内部失衡,出现诸如办再多案子还不如写几篇论文这样的不良导向。在考核评价中,不仅要走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样的恶性循环,而且需采取定量与定性的评估方法,将“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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