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入关键期。新年伊始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提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是继最高法院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之后,在矫正行政化考核、回归司法理性的又一进步。
数字考核背后的行政指挥棒
一直以来,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部,运行着一套十分繁琐的考核指标体系,举其大端者如上述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举其细致者如法官一年发了几篇文章。这样涵盖范围宽泛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到每个单位可能又会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它们如同一根根“指挥棒”,直接关系到每名执法者和司法官的前途命运。
例如,把批捕率高低作为考量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的依据,压力转移到检察院,对一些证据尚不充分的案件也只好“霸王硬上弓”;有罪判决率被视为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依据,让公诉人“压力山大”,让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最后“疑罪从轻”;而结案率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模式,年底不立案成为通行规则。这一系列不正常、非理性的司法怪相,背后都与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有关。
客观分析,细致的执法、司法数字化考核,既为整个国家执法和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为社会衡量政法机关工作水平提供一定标准,同时也蕴藏了激励的功能效应,引导执法和司法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任何考核评价标准都是“双刃剑”,数字化量化的好处一目了然,客观清晰;而缺点则是以偏概全,容易忽略其他重要指标项目,甚至将工作引向歧途。
应该说,公、检、法三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极大推动了执法和司法工作。但这种从行政系统移植过来的考核评价方法,从引入司法机关的第一天起就毁誉参半,并在司法行政化体制之下,多年来一直深刻影响着司法系统。例如,对破案率的考核,尤其是对命案破案率的追求,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以数字量化的方式考核司法业绩,能够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参考依据,人们可以借此观察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但是,在一个司法行政化严重的环境中,这些数字化考核很可能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并将司法从理性的法治轨道上牵引开,不断异化为一种司法“出官”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