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时代我国媒体侵权纠纷数量正呈逐年激增趋势,仅仅依靠法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内外应对这一问题的成熟经验来看,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对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媒体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媒体纠纷 媒体侵权 仲裁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媒体传播已不再是专业机构特有的活动。普通网民通过网络也可以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发布信息,成为传播的主体,无需把关人,这样传播的内容就已大大扩张。由于媒体报道具有公开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媒体侵权后果影响大且具有难以预测性,且涉及的多是侵害人身权利,甚至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媒体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面对这种局面,除了需要健全的媒体法制环境来规范制约之外,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媒体仲裁制度,创建一个有效应对媒体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我国媒体纠纷的解决效率实为必要。面对网络时代数量上出现的几何式增长的媒体纠纷,仅仅以法律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诉讼耗费时间较长,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等因素,不利于媒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此,积极研究和探索法律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国内外应对媒体纠纷的做法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研究和寻找法律诉讼之外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美国的新闻评议会、日本的新闻协会、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以及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等。其中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其解决媒体纠纷的新方法,借鉴其适合可行的规则和原理,为构建我国媒体纠纷仲裁机制的设想做以探索。
韩国的媒体仲裁制度发展概况
韩国媒体仲裁立法概况。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Press Arbitration Commission)是在1981年颁布的《基本媒体法》的基础上成立的。当时,在《基本媒体法》颁布后,又于1987年11月28日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同时宣布《基本媒体法》被废止。经过几年的运行,于1995年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
韩国媒体仲裁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及时处理和解决由于媒体报道失实等引发的纠纷,预防因错误的或者重大疏忽的报道而对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的潜在损害,通过以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在维护媒体的自由与独立的同时,又起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双重作用。该法案在1995年修订版本中,增加了调解职权。与此同时,下设媒体仲裁机构的数量升至15个。随着法案及法律实践的不断完善,根据《公共官员选举法案》,韩国又成立了媒体报道审议委员会。并于2005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媒体报道导致损失的仲裁与补偿法案》(以下简称《仲裁与补偿法案》)。该法案的宗旨是: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并通过建立有效的补救制度,解决由媒体机构等违反他人法律权益的媒体报道带来的纠纷,使公共责任及新闻自由兼容。该法案对韩国媒体仲裁的机构设置进行了改革,除了仲裁的职能以外,还引入了调解制度。截至2009年9月1日,韩国共设有17个仲裁庭,其中有7个位于首尔,在诸如釜山、大邱、光州等大城市设有10个仲裁庭。媒体仲裁的组成人员有法官、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媒体从业人员,每个仲裁庭的首席专员资格由主席委任,秘书处是负责支持该委员会运作的机构。
韩国媒体仲裁的范围。媒体报道本应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身体、健康、荣誉、隐私、肖像、姓名权等权益。韩国的媒体仲裁亦把这一原则放在首要位置。根据韩国《仲裁与补偿法案》第1条规定,任何被媒体人员故意或过失侵害造成财产侵害,人格权或精神损害的个人或组织,私企或当地政府可以向媒体仲裁庭提出仲裁或调解的申请,但是在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必须由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申请仲裁的客体为广播、期刊、杂志、报纸、新闻通讯、网络新闻、网络新闻服务、多媒体广播等发布的假报道,包括:媒体仅仅报道单方的意见;虚构事实;夸大真相;片面的强调部分事实;报道错误的名字、地点或者统计数据;经过排查后排除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报道为犯罪嫌疑人和未经允许或合法理由公开的个人肖像声音、隐私、姓名等内容。
媒体仲裁的类型及补救措施。在《仲裁与补偿法案》中,对于媒体侵权的类型总结出四大类,申请人可以直接诉请媒体或者向仲裁庭就这几种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要求媒体纠正其错误或虚构的报道;要求媒体重新做出一个与之前不同的报道;要求媒体做进一步的后续深入报道;要求媒体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仲裁和调解职能。在具体的媒体仲裁规则的框架下,该法案还制定了包括从网上申请直至仲裁完毕的程序规定。除了案件都是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外,调解程序并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仲裁庭通过对权益受侵害的一方和媒体机构的调查来寻找潜在的损害。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仲裁庭将根据双方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程序未能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仲裁委员会将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依职权作出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和仲裁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案件不具备调解的条件,仲裁委将宣布调解失败。接下来双方如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继续提交仲裁申请。如果任何一方对仲裁庭依职权做出的调解协议提出异议,该协议对双方不生效,接下来申请人作为原告,媒体作为被告进入到法律程序。
除了上述调解和仲裁的基本职能之外,韩国媒体仲裁还特设了以下几个基本职能:建议整改;审查新闻选举的报道;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对相关人群进行预防教育。
韩国媒体仲裁的特点
设置常设机构仲裁。机构仲裁是由当事人到指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有固定的场所、组织章程、工作人员和仲裁规则,并有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册,依照一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较之临时仲裁的优点,是能够提供更为专业周到的仲裁服务,从而为及时迅速地解决争议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是媒体仲裁的常设机构,它包括主任、副主任、40~90名仲裁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仲裁员可以由法官兼任。在仲裁庭的组成上,每个仲裁庭应有五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名仲裁员从国家现任法官中选出,且每个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必须从法官和律师中选出。调解员与仲裁员不得互相兼任。这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不同,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不允许现任法官同时兼任仲裁员。
可仲裁事项的受理范围广。通过韩国媒体仲裁可裁决事项可以看到,韩国媒体仲裁的可仲裁事项为媒体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这点和我国仲裁的裁决事项不同。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同时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说明我国仲裁法将侵害人格权纠纷排除在外,这也为将来修订仲裁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此外,媒体仲裁还可以接受之前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媒体报道被无罪释放的请求,并可审议关于选举的媒体报道,以保证选举的公正。
仲裁规则较为灵活。根据《仲裁与补偿法案》的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协议,不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这与我国仲裁法规定不同,同时,为了仲裁员能够客观的审理以便达成公正的仲裁和调解结论,当事人陈述、调查人意见和补强证据都是达成仲裁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针对依职权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