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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重建社会秩序之主张

【摘要】荀子主张以“礼”为核心重建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重建的路径主要是:经济建设上要富民教民;社会治理手段上要坚持隆礼重法;人才选拔上要坚持尚贤使能;个体修养上要坚持积善成德;教化方式上应寓教于乐。通过五个方面的建设实现群居和一、正理平治的社会。

【关键词】荀子 社会秩序 隆礼重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征战不绝,道德大废,上下失序。面对时代变革,荀子以人性本恶为其政治哲学的基点,以“礼”为核心来构建社会秩序,通过社会治理来实现群居和一、正理平治的社会。那么如何去实现这个理想社会?荀子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措施,以实现和谐有序的礼乐世界。

富民教民:重建社会秩序的首要内容

民富国强是一个国家和谐稳定的前提。荀子认为社会秩序的重建应从富民着手,他认为统治者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人民富裕,只有民富才能国强。富民是手段,是兴邦的过程,富国才是目标。发展经济是国家最重要的事情,这是因为“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荀子·富国》)。那么,如何使百姓富裕呢?荀子认为要采取“节用裕民”“裕民以政”的方式来达到富民。统治者应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兴天下之利”(《王霸》),并且将“善养生人”置于“君道”之首(《君道》)。此外,荀子还提出了要采用轻徭役、薄赋税、守农时等政策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认为只有富民才能“养民”、“取民”、“安民”,从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②在如何对人们求利追富的欲望进行控制方面,荀子反对简单的禁欲、寡欲,而认为应采取“导欲”的方式来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通过“明礼义以化之”实现“以义至事,则知所利矣”(《君道》)。他认为道德教化能够规范行为,节制欲望,进而达到家庭和睦,国家富强。他说:“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错则时,爱利则形,……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的这种观点,已把礼义道德作为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柱。对于百姓的教化,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兴办学府,加强对民众的文化知识普及,培养民众的荣辱感;二是坚持“隆礼重法”,加强对民众的礼法宣传,使民众懂得循礼守法;三是强化统治者的道德修养,做到清正廉洁、崇信守义,以自己的言行去引导、感化百姓。

隆礼重法:重建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

荀子所处的时期法治盛行,他深入思考礼法关系,提出了“隆礼重法”和“德法并重”的治国理念,这使得“荀子的社会政治理论既避免了法家那种由于排斥礼、排斥传统而导致的价值关切的丧失,也避免了孔孟式的由于过分执着于传统、执着于传统中寄寓着的超越性价值理念而导致的对现实具体情形的轻视”③。

荀子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强调“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礼”对于个人而言具有矫性养欲、规范行为的价值。荀子认为,礼“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礼论》)。他还从日常生活层面对个人的行为习惯如何遵循礼义规范作出了要求,并分别指出了其价值:“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和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修身》)人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依礼行事;而人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又体现和渗透着礼。杨大膺对此评论道:“儒家的礼的用处……不但可以治国,还可以修身。”④礼对于国家层面在于礼以明分、群居和一。荀子认为,人与动物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能群”。而如何处理群己关系,这就需要“隆礼贵义”,用礼义道德来调节、整合人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群居和一、多力胜物、正理治平的社会。

荀子清醒地意识到,在一个动荡的社会,要重建社会秩序只依赖富民教民是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于外在的干预和制约,依赖于某种强制性。因此,荀子提出了援法入礼,用法律来保障社会规范的贯彻和实施。离开法律,任何社会规范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成相》);“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征,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重法”包括两方面:赏和罚,要做到“其赏行”,“其罚威”(《富国》),才能达到“法令行,风俗美”(《王霸》)。但荀子反对“严刑峻法”,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有法必依,“无罪不罚”。在执法过程中要刑罚适当,做到“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强调量刑必须要公正,他认为,量刑是否“公正”是国家治乱的关键因素。“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王制》),强调在“听讼”和“审判”中都要坚持“公正”,并认为“公正”是执法的重要标准。

虽然荀子把“隆礼”和“重法”并举,并把“礼与刑”看作是“治之经”,认为没有刑罚的威慑,不能“正法以齐官”,“不足以禁暴胜悍”。但从荀子的整体思想来看,二者的地位又是有所区别的。从根本上说,法从属于礼,礼是法的总纲,是立法的依据和原则。荀子指出“礼者,法之大分”。这是因为,法律虽具有强制性,但却只是使百姓慑于惩罚的严厉性而被迫服从,礼义教化则相反,它能使百姓从内心中接受和认可规范,因而起到融合矛盾的作用。法带有强制色彩,而礼则温和微妙,两者的作用不能互相取代。⑥所以,在社会规范的实践中,应先申之以礼,后绳之以法。这就是为什么荀子反复强调“国之命在礼”,“国之本在礼”,而且把“礼”看作是“人道之极”的原因。

尚贤使能:重建社会秩序的人才选拔标准

要达到社会的群居和一、正理平治,就必须按照礼的规范去建设制度,一种社会治理制度的贯彻最终还是由人去执行,因此选什么样的人来执行将是最关键的。“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致士》)人才对社会政策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荀子主张“尚贤使能”,这不仅关系到社会政策的贯彻落实,还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尊圣者王,贵贤者霸,敬贤者存,慢贤者亡,古今一也。”(《君子》)

荀子的“尚贤使能”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唯贤是举。选拔人才,举荐贤者要“不恤亲疏,不恤贵践,唯诚能之求”(《王霸》),“虽王公上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王制》)。不论亲疏,不论贵贱,不论门第,只要是贤者、能者都应该得到提拔重用,人尽其才,“由天子至于庶人也,莫不骋其能,得其志,安乐其事”(《君道》)。二是量才使用。即“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君道》)量才使用,选拔合适的人担任适合的职位,就可以使天下归顺,否则国家就会有危机,“能当一人而取天下,失当一人而社稷危”(《王霸》)。荀子的这种思想打破了中国奴隶制社会遗留下来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亲亲”、“尊尊”为精神实质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庶民取得功名利禄敞开了大门。

当确定人才的职位后,要大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而不是怀疑他们,束缚他们的手脚,否则会使他们的能力受到限制,信心受到打击。荀子指出:“今人主有六患;使贤者为之,则与不肖者规之;使知者虑之,则与愚者论之;使修士行之,则与污邪之人疑之。虽欲成功得乎哉!譬之是犹立直木而恐其影之枉也,惑莫大焉。”(《君道》)那么,如何来检查这些人才是否对工作认真负责呢?荀子提出了考核的标准:“临事接民而以义变应,宽裕而多容,恭敬以先之,政之始也;然后中和察断以辅之,政之隆也;然后进退诛赏之,政之终也。”(《致士》)通过对这些人才的业绩考核,使其职能相称,从而达到“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的良好局面。荀子通过建立职能相称的制度,保证了社会治理的真正落实和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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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荀子   秩序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