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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天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铁英

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出重大部署。

司法行政机关要准确理解、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司法行政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美丽天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促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又会激发人们自觉能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机遇期,必须以法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手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凝聚全社会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部门和政府法律部门,必须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作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法治因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长久性作用。在法律日益普及、全社会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传统的行政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新要求。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提高执法能力水平、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为积极稳妥地落实好司法行政各项改革任务,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司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使各项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就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减少工作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改革发展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在稳妥推进改革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市职能作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水平,扎实推进法治天津建设。

树立法治保障、服务为民理念,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机制。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必备要素。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机制。一要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居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二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将法律服务向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延伸,不断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三要适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四要推进村(社区)司法工作室和法律服务超市工作,将司法所工作延伸到基层,切实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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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