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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奇:你做好法律被钻空子的准备了吗?(2)

说到推理,在我上中学的时候,侦探推理小说风靡一时,爱伦坡、柯南•道尔和阿加莎•克里斯蒂曾是最熟悉的名字。每次在克里斯蒂笔下看到深藏不漏的罪犯被神探波洛抽丝剥茧,原形毕露,乖乖地自行了断或束手就擒,恍然大悟之余,觉得自己也变得聪明起来。但推理小说带来了一个坏处,因为小说里靠推理就能破案,让许多人误以为也可以据此定罪。其实这是两回事,定罪需要的是证据,推理只是找到了一种可能性,并没有排除其他的可能,如果到了法庭上,就成了“疑罪从无”。

在前面我说的那起案子里,有人指责公安的侦查太过粗糙。也许是这样。但一定得承认,世界上总有一些案子是永远无法找到确凿的证据的,成为不见天日的“无头案”,而不是所谓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像清华大学的“朱令铊中毒案”。前些年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只是一种对侦查目标的要求,是所谓的“应然”而不可能是“实然”。而它带来的后果,在陆续披露的一些冤案中大家都有所体会。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但并不是所有的正义都能通过法律得到伸张,甚至还可能因为法律而丧失。这就像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但总有些病是穷尽其办法也治不了的,而且有些病人还会死在医生手里。问题是很多人没有做好承担这种代价或者说成本的准备。西方电影里常常有这样的情节:警察把恶行累累的黑帮头目或杀人狂抓住,却因为无法出示证据,或证据有瑕疵,对方在律师伶牙俐齿的辩护下,大摇大摆地走出了法庭,最后主人公只好采取“以暴易暴”的非法手段来伸张正义。

艺术源于生活,那么多的电影有这样的剧情,表明这样的事在西方国家并不罕见。对于法律,人们常常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像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还有被枪毙18年、刚刚宣布无罪的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正义因为“人治”被腰斩。但从另一个角度,迟来的正义毕竟还是来了。而像前面所说的那个冤沉大海的青年,恐怕是再也等不到了。理性地说,他身上无法实现的正义,是为了避免造成无辜者冤枉的不正义。

任何事物都是需要代价的。吗啡可以止痛,但却会使人上瘾;美国人有持枪的自由,就得承受类似校园枪击案频发的代价。当我们承认并接受法治时,就得承认不能百分之百破案和法律有空子可钻、律师会帮助罪犯脱罪的现实。如果说在每一件案子中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目标,它实际是以某些案子未能实现正义为前提。要是没有这样的认识,以为法治一行,一切皆大欢喜,本身并不利于法治的推进。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人民论坛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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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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