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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奇:你做好法律被钻空子的准备了吗?

梁思奇

时事评论员

如果说在每一件案子中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目标,它实际是以某些案子未能实现正义为前提。

(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海有一家人欢天喜地地到餐馆吃饭,却遇到了一件晦气事:同行的老人摔了一跤,而且还把腿骨摔断了。协商无果后只好打官司,餐馆因为地板不平、加上没有设立警示牌,被判决赔偿450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经整整20年,一些地方也有过相似的案例,这样的判决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理解,但出乎意料,网上却引来了很多吐槽,为数不少的人认为顾客咎由自取,要怪就怪家人照料不周,不能怪到商家头上。还有人“风凉地”表示,这样的判决开辟了一个挣钱门路,以后就到餐馆摔跤弄钱去。

如果真的有人到餐馆“假摔”,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对。既然在万众瞩目的足球场有人敢这样干,餐馆里更不容易“穿帮”。不过我想提醒的是,最好选那些没有警示牌的餐馆,否则到时候法官可能不支持你的主张,摔了也白摔,成了免费给大家表演。不过,如果有人络绎不断地到公共服务场所做这样的表演,我认为恰恰是这一判决的价值所在,因为它促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的形成。而这不正是我们所梦寐以求的吗?

交朋友是为了互相帮助,但偏偏有人说朋友是用来伤害的。法律也一样,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在有些人看来,法律的用途就是提供其钻漏洞。说到钻法律漏洞,最厉害的莫过于律师。一些案子,律师之所以能打赢,就在于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了证据的瑕疵和法律条文的空白或模糊,但客观上起到了完善法律的作用。所以有人把律师称之为“社会必要的恶”——恩格斯研究黑格尔,有一句名言:“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特别是那些刑辩律师,明明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却想方设法帮他减轻罪责甚至脱罪,但正是通过这种“必要的恶”,修补了法律的漏洞。换一句话说,它以某件案子的不公平、不正义,换取了普遍的正义。

有个城市前些年有一起哄动一时的案子:一个17岁的青年与一群人打架后被发现死在了海里,警察抓住那群与他打架的人,口供彼此印证人是他们打死后丢到海里的,还原现场的模拟作案过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但在律师介入后,被告中有人翻供称自己不在现场,警察偏偏又拿不出他们把被害人押到海边殴打致死的直接证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后作出了判决:那名年轻人的死与那群与他打架的人无关。而按照大多数人符合逻辑的判断:那名青年的死与这几个人无论如何脱不了干系。可是法律不讲推理,只讲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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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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