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的背景出发,文章认为收入差距决定了只有调节收入分配才是房产税改革的最主要理由和首要目标,研究了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定位,从税收规模、征税范围、征税依据、税收征管这四个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房产税税收政策影响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的原因,并提出了强化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实现途径的几点构想。【关键词】房产税 收入调节 目标定位 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从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市开始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始终牵动着亿万购房者与待购者的心弦,成为售房者与购房者热议的焦点。沪渝两市试点终于迈出了我国房产税改革实质上的第一步,在增加财政收入、调控房价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成效,但是房产税试点的最大缺憾突出表现在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并不明显。因此,下一步扩围与深化改革亟待理清房产税税制改革思路,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实现途径。
房产税改革首要目标—调节收入分配
关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目标设定,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调节收入,二是调节房价,三是完善税制。但是如果对房产税改革赋予了过多期望,反而会使税制设计无所依从,税制要素互相牵制,所以,必须合理选择改革首要目标,其他目标只能兼顾而次之。那么,究竟改革首要目标如何选择?笔者认为,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选择,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紧密联系我国现实状况,针对财政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通盘考虑。即科学可行的思路是:关键问题决定税制改革目标,税制改革目标决定征税依据,征收依据最终又决定税收制度设计。
收入差距过大与板结化的社会阶层构造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基尼系数2011年已经达到0.477,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我国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已经凸显出来。①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出现板结的阶层构造,社会资源基本被先行者与少数精英集团所占有,赢者通吃的逻辑正在发挥着作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房产税的调节效果究竟如何成为社会热议的众矢之的。
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和长期面临的问题决定了只有调节收入分配才是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标。房产税应明确目标定位,突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统一制定房产税的基本税制,保障税负满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要求。只有缩小贫富差距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税制改革,其他目标只能兼顾而次之。只有将房产税改革置于我国尖锐的收入分配矛盾之中,并且将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加以利用,房产税改革才可能获得人民的广泛支持。
房产税特有传导机制在我国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控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税收从调控目标确立,到调控政策制定与政策贯彻实施,乃至到预期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必要的时间和一定的过程。也就是说,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效的途径,即相应传导机制。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是指通过税收政策改变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调整纳税人行为选择取向,从而实现税收调控目标。具体讲,运用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消费税、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对居民收入的分配、使用、积累、赠与与继承多个环节设置相应税种。从税收调控机制分析中可以发现,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控体系对国民收入分配力求构成全方位立体调控,但各个税种由于功能定位不同,在调控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也各具特点、各有不同。在我国遗产与赠与税缺失的情况下,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最主要部分,处于调节链条的最后一环,自然也是应承担着把关作用的环节。
房产税税制缺陷影响调节功能发挥
现阶段,由于房产税存在收入规模有限、征收范围过窄、征收依据设计不合理、征管难度大等方面缺陷,房产税传导机制受到阻碍,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房产税收入规模有限。房产税收入相对规模较小,调控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流转税与所得税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房产税却不能随着房地产价格暴涨实现大规模的提升。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呈现出成倍上涨的趋势,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例如2010年全年房产税约900亿,相对庞大的地方财政收入而言,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反观国外,房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至80%,甚至个别国家高达90%。我国房产税规模明显过小,一方面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另一方面影响政府对收入调节的作用程度。
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主要在三个方面造成税负不公平:第一,房产税征税区域为城市,不包括农村。实际上,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农村房产也得到了升值,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房价上涨很快。房产税实行的城乡区别对待政策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矛盾尤为突出,不对坐落在农村房产征收房产税,会造成城乡居民房产税负担失衡。第二,房产税征税范围只包括经营性房产,而对居民自用住房不征税,造成不同经济用途的房产使用者之间税负不平衡,将严重影响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第三,房产税征收范围没有涵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商品房及囤积房产,造成拥有同样房地产的所有者之间因为企业性质不同而税负失衡。此外,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价格飞涨的情况下,该做法将变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减慢工程进度、售房速度、囤积房地产以待房地产升值,促成了大量“蜗居”现象的出现,不利于房产分配公平。
房产税征收依据设计不合理。一是不同购置时间房产的税负不同,有失公平原则。从横向公平角度看,具有相同价值的房产应该承担的税负相等。征收房产税要想实现横向公平,就应该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征房产税,而不应该考虑取得房产具体时间。从国外发达国家情况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大都以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我国房产税规定以房产账面原值为计税基础,造成市值相同的房产因其购置时间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较早的购房者将按照较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而较晚的购房者则将按照较高价格计算税款,使得较早购房者所承担的房产税水平将低于后来的购房者,这种因购房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负差异有失税收公平原则。二是不同经济用途房产的税负不同,有失公平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房产税课税对象包括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和非营利组织用房等各种不同经济用途的不动产,计税依据均为房屋的评估价值。在我国,一方面是对于经营性房产按房屋原值或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而对居民住房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针对经营性房产而言,由于实行从价或从租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导致经营者将经营用房自用或者将经营用房出租就将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促成税负的逆向调节。
房产税征管难度大。房产税征管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企业自用的房产按账面价值计征,那么同一个区域的房产会出现由于买房时间不同而负担不同税负,核准房产税计税依据需检查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给征管部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第二,我国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种模式。当发现某应税房产既有自营部分又有出租部分时,从价计征部分需要计算房产原值减除额度,征管部门准确计算减除数量的难度将很大。第三,部分房产原值核定工作难度大,对于个人与部分企业自建的房产,普遍存在业主申报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也无依据进行查证,难以按市场价格去征税。第四,在房产租赁方面,租赁收入12%的高税率催生逃税动机,又由于房产租赁行为具有不规范性和隐蔽性,部分出租者可能会签成阴阳两份协议合同,专门用低价合同用来应付征管部门以达到逃税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