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今:“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重点突破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出现了就业流向不均衡的现象,愿意并实际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远未达到基层需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成为很多大学生就业的首选。更加均衡、合理地使用大学生人才,成为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社会、高校乃至大学生本人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200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并保障大学生到基层就业,这份《意见》不仅认识到了大学生人才培养结构、人才就业流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也指出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认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成就及面临问题。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完成了从“统包统分”向“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转变,中央、省市政府成立了大学生就业领导机构以推进大学生就业,形成了由政府部门和高校共同建立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实现了就业供给主体从政府到大学生的转移,并强调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然而不可回避的是,现行大学生就业制度虽然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合理就业的同时还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大学生人才资源供需还不平衡、大学生劳动力市场尚缺乏有效管理、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服务还不完善等,这固然跟我国大学毕业生多、经济发展水平仍需提升、劳动力市场整体缺乏配套制度等因素分不开。此时,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为核心的就业制度十分必要。
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国际比较
美国:实行“市场决定、自由择业”的就业制度。美国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符合美国完全市场经济的环境,大学生就业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大学生就业,而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预测职业需求、鼓励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就业、强化创业教育、发挥社会力量等方式促进大学生就业。美国陆续出台了《就业法》、《职业教育法》、《紧急就业法》、《劳动力投资法案》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力及单位的用人合法权益,依托隶属于劳工部的统计局收集全国就业信息、预测未来需求,借以调整高校招生结构和就业结构。美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全球领先,突破传统的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服务的模式,而将在读期间、就业之前以及就业之后三个阶段衔接起来:在读期间注重分年级规划职业生涯,根据就业市场行情灵活调整课程设置;就业之前,强化高校与单位的联系,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指导服务;就业之后,跟踪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以调整高校培养模式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不仅如此,美国还通过免除学生贷款等补偿政策鼓励大学生到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就业,合理配置大学生人才资源。此外,重视创业教育、鼓励创业活动也是美国就业制度的重要环节。
欧洲:实行“市场配置、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欧洲普遍将大学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体系,政府不对大学生就业直接负责而依靠建立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予以支撑,高校则主要围绕大学生就业提供各具特色的专业学习及实践、就业指导及咨询服务。德国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训练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立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保护政府、高校、单位及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依靠市场调节大学生供求关系,同时还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如鼓励企业聘用大学生而给予其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等。①英国注重就业制度法律体系建设的,先后出台《就业促进法》、《平等就业法》、《反歧视就业法》予以完善,并在全国设立1200多个“就业中心”②专门应对大学生就业的严峻挑战。欧洲高校普遍重视在校学生的自主选择专业、生产学习实践、就业信息服务以及挖掘企业用工资源,如德国亚琛工业技术大学依托“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辅导,并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推销本校的毕业生。
日本:实行“政府主导、自由就业”的就业制度。日本大学生就业管理严格、服务规范,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促进系统。文部省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就业的宏观政策,厚生劳动省则具体实施大学生就业的整体推进。一是在全国主要城市建立学生职业中心,提供场地、人员、经费保障;二是统计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及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三是在全国组织各种类型、各种层次、各种规模的人才招聘会;四是协同高校及用人单位,设法拓展就业岗位。此外,厚生劳动省下设的学生职业中心不仅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以提高就业率,还为毕业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推荐工作,并开设各种职业培训、实习见习课程。为了应对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就业难问题,日本一方面加强就业市场信息对高校的反馈以调整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参与大学生的就业体验,并出台《关于大学生、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预定者的就业约定》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确定。日本高校的就业指导及服务体系也相当健全,不仅将就业指导课程覆盖大学各个阶段,还普遍设立就业指导部门分年级、有重点地开展咨询服务,并注重与用人单位的紧密联系以“教授推荐信”的方式提升就业率及就业质量。
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国际比较。一是以美国代表的国家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大学生人才资源作为人才资源的一部分参与市场配置,政府则不直接干预大学生就业;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则实行以政府主导的方式整合政府、社会、企业及高校资源统一推进大学生就业。二是依托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社会、企业、高校及大学生个人在就业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几方的合法权益。三是普遍重视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及服务体系,有的国家、有的高校坚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人才培养计划,不仅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还注重实践知识的掌握,以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四是建立就业市场信息反馈机制,从而引导本国高校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及就业指导服务。五是发挥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注重培养的学生为社会所需要,另一方面促使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总体来说,任何国家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和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紧密联系,也和本国的国情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完善大学生就业制度的中国选择
前已述及,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围绕“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目标进行改革,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必由之路。
加快大学生就业制度法制化建设进程。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全社会劳动就业工作,而针对大学生就业则主要依赖颁布的政策文件予以保障,对于专门保障高校、单位及大学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尚显乏力。因此,应当加快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法制化进程,首先对大学生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立法的形式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将高校、单位及大学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从而推动就业市场良性发展;最后应明确到特殊行业、特殊地区及基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适时出台政策文件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一方面,我国大学生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的,而市场调节有着固有的缺陷和弱点,国家只有通过宏观调控才能有效纠正,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完善也要运用适时的政策文件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另一方面,与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不同,政策文件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点,在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各自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加快大学生就业制度法制化进程的同时,适时出台国家、省市乃至高校的政策文件予以补充,不仅是上述国家的成功经验,更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在深刻改变着世界的同时,也在深刻影响着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事实上,国内很多高校以及一些中介机构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就业信息平台,而我们缺乏的不是互联网技术,也不是信息化管理手段,而是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平台。这样的就业平台,一端联系着全国大学生的毕业信息,另一端则联系着全国用人单位、用工岗位的信息。有了这样的平台,国家、社会、单位、高校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整合为一体,进而完成就业信息资源的网络化管理。此外,建立这样的平台还需要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和充足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撑。
升级现有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应整合现有的较为零散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在国家层面依托各省市、高校、单位乃至中介机构打造大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辅导系统,注重传授就业理论知识和锻炼实际从业能力。高校层面,应全面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大学生就业观,发挥教师甚至教授资源在大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计划,分年级、有重点地开展就业指导;单位层面,应及时甚至提前向高校反馈用人需求以便于高校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甚至优化招生专业结构,也应更直接地参与到高校的校内就业指导课程中来,采取讲座报告、提供实习机会、开展模拟招聘等方式共同提升大学生择业能力。而对于未能及时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政府及高校则还应当继续为其找到第一份工作而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甚至推荐工作。
打造具有活力的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与其他国家促进大学生创业一样,政府、高校及大学生本人也要更全面地认识大学生创业的意义,从而更有效地激发大学生创业的活力。一是转变“以创业率拉动就业率”的传统观念,树立“塑造未来的企业家”为核心理念。二是通过打造专业化创业师资,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大学毕业生。三是探索将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一起纳入大学生培养计划、课程体系的新路,为大学生从事创业或就业提供指导。四是提供更完备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优化大学生创业环境、保证其创业一步步走向成功。
(作者分别为南京工业大学城建学院分团委书记、讲师,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科长、副研究员;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转型期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调适研究”和南京工业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课题“转型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与就业工作制度的调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13SJBFDY035、SZYB2013045)
【注释】
①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考察团:“欧洲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服务体系建设”,《世界教育信息》,2012年第7期。
②李若薇:“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政府行为及借鉴”,《职业与教育》,2013年第10期。
责编/韩露(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