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想
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信息反馈的灵敏和准确与否是决定管理效率的关键,是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的核心之一。灵敏、正确和有力的信息反馈是一个管理制度或一个管理职能是否有充沛生命力的标志,这就是现代管理理论中的反馈原理。管理系统想要灵活的运行,必须要有灵敏的“感受器”,联结各个环节,及时处理原有计划与客观条件间的矛盾。就必须要有一个灵敏的感受器,这就是信息反馈系统。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各种实际信息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处理,将政策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政策制定者,制定者通过反馈的信息可以适时的调整,修正各种管理行为,使政策更好的执行。
创建科学的农地信托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罚的行为。①
信托机制从某方面来说是一项有益的机制,如何发挥信托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作用?一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户信托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为离开农村的农民建立信托制度,可以使他们离开后在农村的土地利益仍然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那些依旧在农村的农户也可以依靠信托制度,减轻自己的工作。
二是要依照信托的法源基础,农户依旧享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农户可以依靠信托制度在土地纠纷、土地流转以及土地定价过程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改变当前的被动情况。
三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口粮和免征农业税。一个完善的农村信托制度可以在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的基础上,帮助农民保障自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决策权和征地补偿中的索取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过程中的受益权。
完善农地纠纷预防排查制度。当今农村社会越来越复杂化,各种纠纷层出不穷,仅仅靠一次性的处理是不够的,必须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地方政府应该每年按照“部门协调、官民相商、联合管理”的原则,定期巡回对农户土地利益纠纷进行排查调解,以便及时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时地处理土地纠纷,清除侵犯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各种隐患,维护好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匮乏,面对一些土地纠纷时他们的处理可能是违法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预防纠纷机制,找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让农民学习,让农民在学习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土地纠纷时就不会盲目的犯法,同时也要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学习活动,提高基层干部的基本素质和法律水平。
构建合理的监督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信息网络,建立专门地为农村服务的农村新闻版块,以促进农村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有效地监督农村土地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网络监督具有许多传统监督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监督的缺失。网络监督是一种全民参与的监督,它能够更快捷、更彻底、更透明地反映农村的实地情况而且也能更好地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网络监督是一种直线型的监督,它可以更快地反映农村的土地纠纷,方便领导者及时的决策,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网络监督是一种新型的全民监督,它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升农民对于土地权益保障的信心,增强农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荣誉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网络监督也是一场有意义的教育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在面对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主动反击能力。
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目前,我国存在很多案例足以充分说明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程序相当不健全,政府官员可以利用程序的漏洞,为自己的私利服务,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必须要有一套法律来规范,要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进行限制,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防止土地征收权力的滥用,防止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到侵犯。而这个程序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兼顾,保证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开性,减少暗箱操作的机会,当然这套体系必须是可行的。
首先,增加“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程序、调查程序、确认程序、征收公告程序。由需用地人提出征收申请,政府权力机关应公示告知征收的用途、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事宜。如果这种土地利用有可能危害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就必须开展环境调查报告,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土地开发。
其次,安置补偿费用必须有相关利益各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协商,安置补偿方案不应当由当地政府和开发土地的法定代表提出的补偿方案单位商定后再向农民征求意见,而应由农民与开发土地法定代表在政府的监督下协商,这有利于提高土地征收中的公平性,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土地的顺利开发。
(作者分别为中共都匀市委党校副教授,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杨燕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中国道路”,《中国科学报》,2013年12月5日。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