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公信力不足,公众参与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市场主体管理混乱,生态保护法治不健全;公民生态道德素质低下,生态意识缺乏。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是根本性保障,因此要从建设政治制度、循环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生态教育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制度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 根本保障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全球性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显,并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状况。环境问题的成因非常复杂,但制度因素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它涉及的是环境问题背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需要由制度来解决,而由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环境问题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制度方面找到原因。
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是制度体系问题
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以改造自然、改善人际关系,从而为生存提供条件,促进人类自身的自由发展为总趋势的。这是一个进化和变革的过程,人类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积累了丰富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就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制度文化,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它对人类与社会进行制约与规范,为社会发展提供方向,为建立稳定和有序的社会关系提供保障。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①
人类为了生活的便利对自然进行改造时,也给自然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人类在自身发展时,也导致地球濒临灾难边缘,自然资源日益枯竭、环境污染随处可见和生态系统恶化加剧。我们已经意识到生态危机的严重性,为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进行不懈努力,人们对于资源与环境的危急现状普遍有认同感,但是现在仍然是一个工业统治的时代,在工业中,不惜代价去赚钱的权利很少受到质疑。工业文明的经济是资源高消耗、产品低产出、环境高污染的线性经济②。这种经济发展的后果是资源的严重透支,人类为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却对空气、土地、河流和海洋受到了危险甚至是致命的污染,但是我们看到那些旨在保护环境及扭转环境灾害的种种努力却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人的行为决定了人与自然关系能否和谐,又受到人与人关系的制约,所以人的行为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用正式的制度如宪法、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制度如道德、禁忌、习惯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尊重自然的理念落实到制度上,通过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使生态文明的设想变为现实。制度建设的滞后会导致环境破坏不可逆的发生,解决整个地球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有制度在背后支撑,这是制度被设计出来的初衷,也是制度的重要作用。正确对待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以一时的经济发展来换取生态的不可逆的破坏是不可取的,我们要的经济发展是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从工业文明转型为生态文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留下一个适合于后代生存的地球是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公信力不足,公众参与制度落实不到位。我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决策部署制度,从整体上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如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环境保护制度等,通过政府监管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在制度逻辑上,政府是凭借国家权利具有强制性特征推行制度的,对各种相关主体的自上而下的约束是强力推动,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在现实执行中,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责任的追究敷衍了事,领导干部考核以“GDP”为核心。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在今天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逐步觉醒的情况下,生态文明的公众参与制度亟需落实,这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而传统观点认为,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这种自上而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社会公众排除在参与体制之外,公众参与成为了虚假和形式。不健全的制度是生态文明公众参与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缺乏参与的制度平台、公众参与借以实现的非政府社会组织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政府不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等等③。公众参与制度的落实将对政府和企业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立法、决策、社会治理等方面拥有参与权和监督权。公众参与成为制度,才会形成倒逼政府使公众参与从虚假走向真实,从形式返归实质的态势。
对市场主体管理混乱,生态保护法治不健全。自1978年第一部环境法问世以来,我国制定了40多部生态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新情况、新事物的层出不穷,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出来,我国的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仍然处于在多地试点并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逐步加以明确的摸索试行阶段。法律层面缺少对排污权的合法性界定,各个企业间排污权的交易过程如何具体换算,不同单位排污权的配额的界定,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和平台的规范都需要在实践中完善。
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来规范人们的生态保护行为,协调相关主体间生态利益及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政策和法律。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生态效益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生态保护的义务。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存在着诸如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制定的政策之间不协调、生态补偿仅限个别领域,对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不足的问题。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的理念在国外已深入人心,在我国却是新鲜事物,在出现生态公害事件、资源保护区域的资源被严重的浪费和破坏的情况下,其后果却是由国家和公民来“买单”。
公民生态道德素质低下,生态意识缺乏。作为公民应具备的道德品德制度,包括生态道德教育、绿色消费等。纵观国际社会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GDP代表的经济发展对国家和地区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是一个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动荡的关键期,能否合理应对人口、环境、资源的瓶颈决定了这个国家是继续发展还是停滞不前。而我国的人均GDP为1000美元,现在正处于这个阶段。2013年环保部宣传教育司启动了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工作,对公民的生态价值意识、生态道德意识、法制意识等方面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生态意识是人们在认知和保护环境的实践过程中精神水平和物质水平的协调程度。领导干部生态意识缺失会导致决策过程中生态环境考量的忽略;企业的负责人生态意识缺失会导致社会意识淡薄,漠视公共安全;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的缺失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缺乏社会基础。“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④”恩格斯强调坚持人“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的科学的、自然的观点,人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人类的生态意识的高低影响着生态行为是否作为。公民有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但其环保行为滞后于环保意识,同时其行为缺乏自主性,多数公民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良好行为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带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