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政协”的召集过程是中国民主政治历史上一次难得的试验,它具备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和价值理念,为新政权的诞生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础。文章试图梳理和挖掘“新政协”召集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概括其作用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当前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些许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新政协 协商民主 特点 作用 启示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协商民主源于对自由主义选举民主在当代发展过程中所遇到困境的反思与批判,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从而使立法和决策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种治理模式。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这一概念,后经一些重要学者如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参与讨论而备受西方学界关注,甚至使得西方民主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由代议、选举、简单多数决定等发生了明显的协商转向。但实际上,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在“新政协”召集过程中就已经进行了成功实践,虽然当时并没有成熟的理论支撑。
从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到1949年9月30日政协会议闭幕,是“新政协”的召集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一起协商建国的过程。这个过程创造了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人民民主形式,为新政权的诞生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础。比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总结新政协召集过程中的协商民主经验,挖掘我国现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初的民主基因,或许会为我国当前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些许借鉴和启示。
“新政协”召集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与特点
“新政协”召集过程体现了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和自愿是协商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协商主体自愿参与并且地位平等的条件下,协商主体才能理性地对话和讨论。“协商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协商不接受强力”。①从新政协召集的过程来看,自始至终都体现了协商民主这一重要的特征和理念。
第一,中共平等协商的态度。1948年,当中共在战场上不断取得对国民党的优势而逐渐成为创建新中国的领导者时,中共没有选择独立建国的模式,而是选择同不掌握武装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一起通过政治协商建立新中国,开辟了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协商建国之路。“五一口号”发布的第二天,即5月1日,毛泽东致信香港的李济深和沈钧儒,以协商的口气征求他们意见:在召集人问题上,毛泽东提议由民革、民盟、中共“发表三党联合声明”,而不是由共产党一党召集;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是“提议”而不是共产党一党决定;对于政协会议通过的决定,“必须求得到会各主要民主党派及各人民团体的共同一致,并可能求得全体一致”,②而不是单纯的投票表决。从整个协商过程来看,中共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都不是简单的口号,更不是定论,而是以谦诚的态度征求各民主党派的意见,采取各种可能的形式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开创了协商建国之路。
第二,协商过程体现了权力和机会的平等。协商民主的平等性关键表现在协商主体都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过程并影响公共决策的制定结果。在“新政协”召集过程中,不管是协商议题的确定、时间和地点的选择,还是协商过程中的参与、协商结论的达成,都不是基于权利的大小、力量的悬殊,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判定,体现了协商主体权力和机会的平等。九三学社代表许德珩在会议上的发言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点:《共同纲领(草案)》讨论中600多位代表“可以说是很少没有发言的,也很少有发言不被重视的;凡是在目前紧要的,能够办得到的建议,都是被采纳的。”这不仅体现了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且体现了协商参与的有效性。
“新政协”召集过程体现了协商过程的充分性。协商民主将民主理解为通过公开讨论和意见交换而形成共识的过程,如哈耶克所说,“最为重要的是,民主还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 即由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了形成意见的活动,所以有相应数量的人员可供遴选。”③梳理“新政协”召集过程可以发现,其协商过程是非常充分的。
一方面,涉及重大事项都经过反复协商,协商的时间和次数保证了协商的质量。当第一批离开香港的民主人士还未到达东北解放区的时候,中共中央就指示东北局征询即将先期到达哈尔滨民主人士的意见;在西柏坡,周恩来多次同住在李家庄的民主人士协商后,草拟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草案,并由东北局请哈尔滨的民主人士“过细斟酌”;哈尔滨的沈钧儒等提出修改意见后又由东北局电告中央;中共中央又把协商修改过的草案由华南分局征询在香港的李济深等人的意见;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认真协商后,把意见又通过华南分局转达中共中央。从中可以看出,从西柏坡到哈尔滨再到香港,三地遥远的距离并未妨碍协商的热情与质量。在参加“新政协”代表名单的协商中,“时常为了某一个代表的适当与否而函电往返,斟酌再三,费时达数周之久。代表名单产生之后,又经过筹备会郑重研究。这样一共花了近3个月的功夫”。④《共同纲领》的制订,同样体现了协商过程的充分性。参加“新政协”的代表司马文森在他的笔记中记录了《共同纲领》的讨论过程:“初步草案提出了,100多位筹备委员就分开成为许多不同的小组,按照不同性质内容,逐条逐句逐字来讨论,三番五次地谈了又谈,改了又改。就这样,足足忙了快有3个月时间……大家不仅对大原则提供意见。就是对每一个字的措辞、标点符号也细加研究”。⑤
另一方面,协商过程的充分性还体现在准备工作中。早在1945年4月中共七大毛泽东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联合各党各派和无党派代表人物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1947年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以及《目前形式和我们的任务》报告又明确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⑥1948年4月30日中共“五一口号”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⑦从1945年中共七大到1948年“五一口号”发布,一系列关于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理论为“新政协”的召开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从发布“五一口号”到协助民主人士北上,从“新政协”筹备会的成立到确定参加新政协会议的单位及代表名额和人选,从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式召开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就是要把前期的理论准备变为现实,这其中的每一步又都体现出组织的严谨、组织准备的充分。
“新政协”召集过程体现了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哈贝马斯在谈到程序对民主的重要性时说:“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在这个旋转的过程中程序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⑧程序规范是协商民主一条重要而严肃的标准,是协商主体平等、自由协商进而达成共识的基本保障。“新政协”从筹备到召开,整个过程体现了程序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第一,整个过程都制订了明确具体的协商规则。“五一口号”第五条本身就是明确的协商程序;此后协商达成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就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步骤、目标等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是各协商主体协商达成的第一份规范的程序性文件;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新政协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各单位代表参加小组办法》以及《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政协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文件,不仅对协商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体现了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协商民主原则,为各协商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体制保障。
第二,公开性保证了“新政协”协商程序的规范性。从“新政协”的筹备召开过程来看,协商程序、协商过程、协商结果都是公开的,是协商主体所知悉的。即使是协商程序的变更,也都是在公开的情况下由协商主体共同协商决定。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并没有按照“五一口号”中提出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成立,“新政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代表名额等,前后也有较大变化。这些重要程序的变更并非中共一方做出决定,而是在公开场合同其他协商主体交换意见,协商达成共识。这种协商程序的公开性和信息的对称性使协商结果更具有民意基础,使协商程序更具有规范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