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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条件与保障(2)

用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法治是改善改进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一再证明,如果治理者忽视法治、背离法治,弃法治、逆法治而治,则必然导致国不宁、民不安,社会失序,中国梦实现无望。

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紧密相联的。不推进法治,不可能有治理现代化,不可能有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改进国家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当下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进一步推进治理的公开透明。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开透明,不仅是法治国家政体性质的要求,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的风险社会,没有公开透明,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如各种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恐怖袭击等。没有公开透明,民众也不可能理解政府在常态条件下作出各种决策和执行行为的根据、理由,从而难以给予政府治理有效的合作,有时甚至还会造成矛盾对立,导致冲突事件的爆发,如近年有些地方发生的公众聚集反对垃圾焚烧项目和PX项目的事件。

现代法治要求,不仅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应公开透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为的根据理由也应公开透明。《人民日报》2014年8月3日第一版“今日谈”《光说“不行”怎么行》的作者讲了他亲历的一件小事,对此即很有说服力:“前不久,到某地调研城市管理执法。这里执法人员不多,但街区管理井然有序,城管小贩相处和谐。‘执法困境’为什么在这里不存在?答曰:执法管理时,不是冷冰冰扔给群众一句‘不行’,而是讲清楚‘为什么不行’,提供‘怎么做才行’,群众理解了,也就配合了,工作自然就顺利了”。

进一步推进治理的公众参与。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是公众参与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传统国家管理的特征则是治民而非民治,管理主体是单一的,其理念是政府万能,其管理风格是政府“包打天下”。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即使为民众办好事,为民众提供服务,民众有时也不领情,可能不仅得不到民众的赞誉,反而招致埋怨。

比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拆迁棚户区,应该认为是为民众办好事,但这一好事却曾引发出民众不少血与泪的悲剧。这种悲剧甚至现在还在某些地方上演。为什么?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没有发动和推进广大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广泛参与。而另外也有些地方采取另一种方式做这件事:吸收旧城区、棚户区的居民讨论拆迁计划和方案,参与拆迁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效果就好得多,“钉子户”大为减少,因强拆而死人伤人的悲剧很少发生。例如,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自2006年以后改造旧城区,拆迁总面积达960万平方米,拆迁总户数45746户,没有发生一起强拆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其中就有这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推进治理的人权保障。现代国家治理与传统国家管理的另一重要区别是:现代国家治理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而传统国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追求效率和秩序。前几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跨越式发展,增加GDP,竟不惜侵犯人权。这是为现代法治所绝不相容的。现代法治要求,国家治理必须以保障公民人权为基本底线。

政府作出任何重大决策,推出任何重大项目,实施任何重大工程,都要首先精心组织调查和论证,确定这些决策、项目、工程将对公民权益产生何种影响。如果影响是负面的,可能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即使这些决策、项目、工程将增加GDP,提升政府政绩,也必须坚决放弃。政府绝不能因公民对这些决策、项目、工程提出异议或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这些决策、项目、工程的损害后寻求救济,而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要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提供刚性保护。

进一步推进治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意味着治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当下许多治理失灵,乃源于权力滥用:一些涉及巨大公共财政资金和广大公民重要权益的决策往往由“一把手”拍脑袋决定。公众质疑时,他们拍胸脯保证自己的决策英明正确。但最后结果往往与其意愿相反,较大的财政投入不仅没有带来任何收益,反而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此时他们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后又继续做官。这种被人们称为“三拍”式的决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某些地方存在。

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专断、恣意的决策管理模式,推进治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此,国家应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明确要求行政行为、行政决策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如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审议会,组织公开讨论、辩论等),不得通过和实施。

进一步推进治理问责制。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并必然要求法治化。而法治化必须并必然要求问责制。过去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治理水平不高,导致一些重特大事故和冲突事件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没有建立严格和有效的问责制。

2014年4月16日,江苏省南通发生了一起粉尘爆炸事故。《新京报》就该事件的处理评论道:“粉尘爆炸惨剧一而再,再而三发生,但是每次至多都是相关企业负责人被追究责任,公众几乎从未听闻有地方监管官员同样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恐怕是一些监管部门长期消极怠惰的原因所在。”可见,推进对政府和政府监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治理问责制对于改进国家治理,防止因治理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国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作为问责的基本主体应该切实履行其质询问责职责。

假如有一天,我们打开电视,能看到有一个频道在转播某一省或市或县的人大常委会,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质询问责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的画面,我们普通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无疑会多一份期待感、多一份信心。

以上这些(而且不限于这些)均是依法治国在中国发展现阶段的必须要求。在中国96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实现这些要求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新中国第三代法律人的“中国梦”。毫无疑问,我们这代法律人的“法治梦”也必然是全中国十三亿人民“中国梦”的组成部分,而且“法治梦”的实现同时是整个“中国梦”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责编 /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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