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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难题破解(2)

健全网络版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司法路径

进一步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体系。鉴于网络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放宽能够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范围,也就是任何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同时应当细化具体实施细则,方便于当事人和法院申请和实施以控制当事人滥用诉前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可能灭失”与“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要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性进行合理的解释,法官需要特别进行审查。

规范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和适用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当提交准备申请证据保全证据材料的价值证明,考虑到因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有可能带给被申请人不利的方面,申请人有必要支付一定担保金并且提供担保人。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为了抵制证据保全的执行,刻意藏匿甚至销毁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完全可以据此对其作出不利的认定。其次,为了防止证据材料恶意被藏匿甚至毁坏,应当确保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司法实践中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经常会涉及到多种证据种类,必须结合不同证据种类的特点而选择相应的保全手段:体积不大的侵权物品直接扣押;如果是被申请人正在使用的大型电子设备或多种摄影、录像和录音资料,需要进行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等手段。再次,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会有绝大多数诉前证据保全材料涉及知识产权、网络技术等专业技术领域,因此有必要请相关领域专家指导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健全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保障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完全能够自行收集较为简单的证据材料,例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申请证据调查令的做法,也就是事先在调查令中详细注明证据收集人、证据持有人确切资料和分别享有的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准备收集证据材料的具体内容;证据材料同待证事项之间有何关系。为了充分保障取证人行使取证权,调查令中应当特别标注取证人在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取证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此外,取证人一旦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必须要负法律责任。考虑到网络版权纠纷时间性极为突出,法院方面一收到取证人申请材料必须马上开展相关工作:如果审查后认定符合规定,批准签发调查令并且必须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调查人;如果法院审查后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则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首先,健全网络版权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一方面,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方面,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当事人提交申请司法鉴定的证据材料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不是有其他的技术方式可以解决有待鉴定的证据材料?这两项能够防止司法鉴定的滥用。另一方面,是否能够启动司法鉴定方面,法官应当严格审查具体实施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应有的资质,检材是不是符合相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事项如果可能涉及疑点较多、复杂的网络信息技术问题,或者案件中所涉及标的数额较大,应当事先召开司法鉴定听证会,以便能够事先科学、有效设置鉴定方案。

其次,完善网络版权鉴定的具体程序。应当加强对具体实施司法鉴定的程序的监督,即最初同意接受检材一直到最后出具鉴定书全程进行录像,事后及时备案;具体到司法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运用哪些鉴定技术设备、采取的具体鉴定手段及其鉴定人员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标注于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必须要在庭审过程中接收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确定其法律效力。

最后,针对多次、重复鉴定的现象实施规制措施。具体到双方当事人事先可以协商申请司法鉴定的次数:对于那些情节比较单一、标的不大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只进行一次鉴定,则不能够再次委托重新鉴定;对于协商后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一审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次数只能限制在两次以内;二审委托司法鉴定仅限定为一次,再审不再允许进行鉴定,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举证鉴定的不受此限。以上举措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效防止司法鉴定的滥用。

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首先,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和对相关证据材料如何实施保全。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根本意识不到某些证据材料非常容易被销毁,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因此法官有必要提前提醒当事人。法官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如何对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其次,对于证明标准的释明。因此法官应提前向当事人提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哪些证明标准?如果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最后,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释明。在网络版权侵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举证责任是否充分、有效履行是保障案件高质量审理的基础,因此法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预设的举证责任规范,再综合具体案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举证责任。

(作者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证据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457622)

【注释】

①杨英法:《文化图强正相宜》,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年。

②丛立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探论”,《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③王智源:“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及对策研究”,《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

④杨娜:“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

责编 / 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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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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