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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难题破解

【摘要】当前,网络版权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网络版权客体具有专业技术性强、不稳定、易毁灭等特征,侵权证据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收集难度较大,成为制约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瓶颈,严重阻碍了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进行,甚至影响了知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需深入探究,寻找对策,破解这一难题。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 侵权诉讼 证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B84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技能在生产中日渐占居主导地位,知识经济兴起并速速发展①,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当今的版权领域,互联网无可争议地成为多种版权作品的传播媒介,无形之中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不但传统的传播形式发生了改变,各种版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也实现了质的飞跃,然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司法实践中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相关的证据制度基本上依附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然而网络版权客体具有特殊性,侵权方式不断翻新,在司法实践中与证据收集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版权侵权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没有经过他人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传播其作品并且没有支付相应报酬。发表权是版权权利人享有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权利,作为版权权利人能够自主认定自己作品是否对他人公开。网络环境下侵权人在版权权利人毫无防备的状态下,传播、转载、下载其作品更为容易。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不仅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还需要支付相应报酬。在网络极为发达的今天,利用网络肆意传播他人的作品,却没有予以支付报酬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二,随意篡改、歪曲他人的作品。不可否认,每一件作品均凝结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随意歪曲或篡改权利人的作品,不仅破坏了作者原有创意而且直接影响到作品的价值。尤其是当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容易被一人甚至多人肆意歪曲、篡改,网络空间无限性使得追查到直接侵权人十分困难。

第三,剽窃他人的作品。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随时可以通过网络搜寻相关的信息,无形之中也为侵权人随意剽窃他人的作品提供了很多便利,侵权人没有进行任何创作,在网上下载他人原创的作品签上自己姓名在网络或者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这是非常严重的个人侵权行为。

第四,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改编、翻译、注释、汇编、类似摄制电影等方式把他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鉴于网络传播速度之快,以数字化为重要的表现形式,权利人的作品在网络空间会以上述多种方式传播,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征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否则会涉嫌侵权行为。

第五,侵犯版权邻接权的行为。一是将他人表演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故意更改或隐藏表演者姓名;二是没有征得表演者同意擅自将其现场表演以视频形式进行直播,或者私下将表演制作成摄影、录音或录像进行网络传播并牟利;三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恶意颠覆表演者塑造的形象;四是侵权人没有经录音或录像制品制作者同意私自复制相关作品并且在互联网上传播;五是侵权人没有经电视台或广播的同意,私自复制并在互联网上播出享有版权的电视或广播节目。②

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网络版权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对象复杂化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决定了网络版权侵权主体可能是众多的网络用户、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除以上二者之外不特定第三人,包括个人甚至多个组织。网络版权的侵权对象更加复杂,在网络环境中只要能被传播的作品比如电子图书、各种类型的视频和电影、不同软件等多种形式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都有可能成为被侵权的对象。以往的证据收集手段早就无法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的需求,当事人对于正确、有效收集证据难以有科学的认识,费尽周折收集到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极有可能由于多种因素的不规范最终不被采用而不得不面对败诉的结果,因此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材料收集给当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网络版权侵权证据能够被轻易篡改,时限性突出。相当数量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别体现在网络版权侵权中,信息的网络传播、存储、流转以数字化方式体现,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人也可以随时复制、下载和删除与侵权行为有关痕迹,权利人即便能够搜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将其有效固定并保存也有一定难度,因此不稳定性十分突出,权利人难以掌控。③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的需求极为不稳定,相当一部分的网络版权侵权证据事先进行了保全也极有可能会被市场淘汰;另一方面,侵权人倘若根据诉讼程序期限恶意拖延,权利人则会丧失极为重要的的维权时效。

行政机关的大力配合是及时有效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权利人觉察到其合法权益正在被侵害,可是没有能力锁定谁是罪魁祸首,此时应当先选择向特定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查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查处后一旦确定侵权人,可以随后向法院起诉来捍卫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来实施系列执法行为,在侵权人的相关行为进行核实的过程中,以下的证据材料诸如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扣押侵权人涉嫌侵权产品等都可以作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有力证据。

当前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制度的不足

当前实行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不健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一方面能有效维护网络版权人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还可以有力的维护双方公平地收集证据。但是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版权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漏洞较多:一方面,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规定为以下两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范围过于宽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是否批准双方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适用的差异较大。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数目是多少?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规定。数字化下的版权复杂多变极不稳定性,相当多的网络版权纠纷中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双方均会涉及名誉、经济利益损失和千变万化的市场竞争,以上的立法缺陷极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滥用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缺乏有效维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有效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会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积极地收集尽可能全面的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线索。如上所述,网络传播速度极为迅速,权利人的作品一旦在网上扩散基本就无法控制,同时网络版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技术性极强。④此外,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地大都选择在十分私密的场所,侵权人完全可以事后轻易隐匿甚至销毁相关痕迹,权利人几乎没有可能立刻觉察和发现,倘若权利人觉察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不可能私自进入到侵权地收集证据材料。尽管《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证据规则只是笼统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收集证据的合法权利,但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可以采取哪些方法、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法律保障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不得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与网络版权相关的司法鉴定体系亟待完善。司法实践中网络版权侵权主体更为复杂,任何能够传播于互联网的作品几乎都有成为被侵权对象的可能,而且绝大多数侵权行为与专业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作为相关证据材料效力认定的重要手段,往往对正确有效认定事实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构建完整的司法鉴定体系,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当前与网络版权相关的司法鉴定制度缺失,我国不同地区鉴定人的准入标准有所差别,使得不同地区的鉴定资质差别较大,极大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其次,针对具体的鉴定程序,当前的法律法规也仅仅有原则性规定,不同的地区因为掌握的标准不同操作也有所差别。最后,当前与司法鉴定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由于法官相关知识有限,一旦存在技术问题便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作为当事人不得不去承担多次鉴定的费用,既加重了经济负担,又延长了诉讼时间。

法院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接触到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专业法律问题,何种证据材料可以收集?通过何种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被认定符合证明标准?对于这些在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缺乏科学的认知,尤其是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侵权人实施的侵权手段日益翻新其技术性强、收集侵权证据材料范围广,权利人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很可能会延误适合的取证时间甚至根本无法及时收集到有效、关键的证据而导致败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法官承担释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该义务仅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上显示的格式化提示。尤其是在网络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案件审理法官,都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加强对诉讼当事人行使与证据相关知识的释明义务不仅仅能够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能有效促进网络版权诉讼高质量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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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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