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策优惠。“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是通常出现的。”④政策优惠就是通过制定差别化的政策来调整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提高落后地区和落后人群的生活水平。这一政策在缓解和平衡因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带来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矛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针对我国的西部落后地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西部开发,比如给予资金支持,扶持西部地区人民自主创业;出台政策优惠,鼓励中东部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西部投资创业;给予西部地区更多的教育优惠政策,帮助更多落后地区的孩子进入全国各大高校接受良好的大学教育。从一些发达城市抽调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救助工作,保证西部地区的基础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西部民众的医疗卫生问题的合理解决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逐渐向平衡过渡,最大限度地缓解西部落后地区的民生问题。
第二,政策调控。因体制原因带来的民生问题具有“先天性营养不良”的特征,仅靠刺激经济发展来解决显然不够,必须靠后天的政策调控作为弥补来平衡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最突出的表现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控,随着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导致过多的优质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地聚集在城市,而农村资源则在逐渐减少。“城乡教育的差距同样在加大,这将直接导致未来城市和乡村居民在知识结构、经济地位和收入方面差距的扩大。”⑤由此带来的民生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加上近几年农民医疗、教育、养老成本的急剧增加,单靠农民自身的努力很难摆脱贫困,必须靠政府出台平衡政策来减小差距。比如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和鼓励农村进城务工来提高农民收入;通过免除学费和书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减少教育支出和医药支出。2006年,国家人事部专门颁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抽调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工作,通过政策的调控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地区的民生问题。
第三,政策改革。对于民生问题,我们一般把焦点放在如何让贫困的民众变得富有,这固然是民生的重要关注点,但最该关注的是如何让失去就业机会的人甚至失去就业能力的人也同样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行政主体在发挥其职能时做到了这一点才意味着将平衡论的精髓真正落到了实处,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体现。当前,我国一直努力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行为显示了国家彻底解决民生问题的决心。比如,国家人社部1999年颁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通知》,明确规定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作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照,这就在政策上明确解决了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问题的规范途径。可见,民生政策的不断制定和完善,对解决城市低收入者的民生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民生问题的根源是经济的落后,所以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经济,但仅有经济发展显然不够,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民生问题不但没有被消除,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既有城乡之间的平衡,也有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平衡;既有经济发展与政治进步之间的平衡,也有效率提高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既有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也有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之间的平衡。凡此种种,与和谐社会相去深远,令人深切体会到充分利用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去解决当前民生问题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讲,行政法通过诸如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都是民生问题,民生才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作为行政主体施政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的现代行政法,其本质追求自然也聚焦在解决民生问题上,作为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在指导党和政府彻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为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文晓鹏,刘鉴:“控权论—行政法的生命价值”,《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第49~51页。
②《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02页。
③付子堂,常安:“民生法制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27~14页。
④尚志民:“中美西部开发政府优惠政策的比较”,《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07~109页。
⑤李淼:《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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