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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小权力大:为什么小官能够成巨贪?(2)

核心提示: 小官贪腐有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其中一些机理是古已有之,还有一些机理则是新制度环境造成的

灰色利益链

当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如新农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村村通、现代农业示范园、专业合作社补助等。

一般情况下,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群众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涉及面较广,普惠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为“小官”贪腐。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很容易为“小官” 贪占、截留、私分、挪用,乡村干部、不法商人之间甚至形成了灰色利益链条。

国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一般要求进行项目化、市场化运作。例如,国家财政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项目的形式向企业、个人发包。由于基层市场发育不成熟,与乡村干部关系密切的企业和商人具有竞争优势,再加上制度监管不够完善,使得“小官”的权力寻租空间非常大。不法商人也乐于与乡村干部合作,共同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获取利益。

监管制度不健全

农村资源密集度的提高,调动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变异,群众难以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主要表现为:村民选举过程中贿选现象严重,花费百万甚至千万竞选村主任已不是新闻;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恶人治村”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村干部“一言堂”,剥夺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现象较为普遍。

与此同时,既有的党纪、政纪、法律存在监管漏洞,“小官贪腐”有处于失控状态之忧。首先,“小官贪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灰色性,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监管难度较大。平心而论,乡村利益共同体和灰色利益链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在国家与农民关系未曾理顺之前,就难以杜绝灰色利益的存在。其次,多头监管体系造成对小官贪腐的监察力量薄弱。当前对“小官贪腐”的监管分散在组织、纪检、民政多个机构,它们职权不一、权限不同,难以形成合力。造成的结果是,每一个部门的监管都处于消极状态,基本上是“民不举、官不究”现状。再次,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撑。村干部并不是公务员,它们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村民自治组织法又难以保障实施,导致村干部成为“三不管”干部。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编/周素丽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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