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小官贪腐发生机理
近些年,“小官巨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涌入农村,农村资源也不断资本化,使得农村资源密集度不断提高,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职位也掌握了大量资源流量,小官也有了实权。比如,城郊地区的拆迁办主任、村干部,虽然职位不高,权力不大,却是拆迁政策的直接操作者,而拆迁补偿款却涉及上亿甚至十几亿的资金。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拆迁办主任伪造拆迁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涉及资金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当前的小官贪腐已经不再局限于蝇头小利,也不再明目张胆,而是充分利用了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应该说,小官贪腐有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其中一些机理是古已有之,还有一些机理则是新制度环境造成的。
乡村利益共同体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基本上是汲取型政权,各级政府需要从农村、农民身上收取税费。因此,乡村干部既是基层公共事务的服务者,也是基层政权的“代理人”,在国家、乡村干部和农民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国家和乡村干部之间有稳定的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借乡村干部从地方汲取资源,乡村组织获取部分财政保障,部分乡村干部在基层政权的默许下“搭车收费”,乃至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也有稳定的利益交换关系,农民希望乡村干部提供公共服务,也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的渠道向国家表达诉求,而乡村干部则合法地从农民身上获取好处。总体上看,“小官”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桥梁,是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
当前,虽然国家不再寄希望于通过乡村干部从农村汲取资源,但向农村输入资源同样需要乡村干部的配合,因此,乡村利益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消失,而是以另一种形态存在:“小官”不再从农民身上汲取资源,却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谋取利益,这主要表现为通过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