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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径(2)

政府事权要更加规范化、法律化

记者: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它涉及到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科学设定其职权职责、调整好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那么,完善行政组织法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方世荣:完善行政组织法,首先要加强行政组织法的立法,健全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职责的法治化。使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目前的行政组织法主要是较早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内容都比较原则和简略,特别是还缺乏政府部门的组织法,这需要完善。其次是以法律制度科学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这些都涉及行政组织机构的调整、变化,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依法行政重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记者:《决定》指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如何才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真正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方世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牢固树立公权力受法律约束的理念。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和公务人员是欠缺这种法治理念的,因而时有发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随意决策等现象,这必须通过法治教育、工作制度、责任追究等来着力加以扭转。

依法行政当然要依法限权。这就必须做到:

其一,在权力来源上加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设定要贯彻法律保留和法律授权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能以红头文件或其他方式自创权力。

其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强调权力行使要有法定依据,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三,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科学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有利于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其四,把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作为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一个重点。政府内部权力主要包括内部人财物的管理等,有些领域极易发生腐败。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其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记者: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有些什么工作要做?

方世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也是一项系统工作。权力清单制度当然首先是以法律法规为权力依据进行梳理、分类、编制,经评估、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但它还涉及如何公布、定期更新、提高其执行力、实施有效监督等深层次问题。这也需要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如要随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这就要修改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把权力清单纳入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目录范围之内;要建立定期更新的制度,因法律法规对权力作出了变化调整的要更新告之;要完善行政机关的法治指标考核,把编制、公布和执行权力清单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权力清单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范畴,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与权力清单制度的衔接,一方面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据,另一方面实施对行政机关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行政复议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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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标签: 依法行政   路径